什麼樣的條件下才能讓男人淨身出戶

2022-01-13 07:42:46 字數 5929 閱讀 2477

1樓:金果

對於讓男人淨身出戶的條件在法律上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女方沒有權利強行要求男方淨身出戶,哪怕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導火索是因為男方有重大過錯,但是,有過錯的情況下只能是適當的少分財產,而不是直接淨身出戶,除非男方對此沒有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2樓:王季彪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了您的問題,很高興為您服務。

對於讓女人淨身出戶的條件在法律上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男方沒有權利強行要求女方淨身出戶,哪怕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導火索是因為女方有重大過錯,但是,有過錯的情況下只能是適當的少分財產,而不是直接淨身出戶,除非女方對此沒有異議。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沒有什麼條件,需要你們簽訂協議認定哦

更多2條

3樓:山貓衝浪

赤色危機女子調查團隊採訪時曾講到過:所謂「婚內出軌,淨身出戶」的說法一般只存在於配偶一方主動放棄自己財產的情況,過錯方淨身出戶都不是法院判決的(除非有淨身出戶的協定)!一般都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能協商都不會走進法院。

律師一般不會說出這個真相。

4樓:張和平

如果男人有嚴重過錯(比如出軌)或者敗家(比如賭博、吸毒)就可以讓他淨身出戶。

5樓:流水刀風

用刀啊,剪刀也行,就看你下不下的去手

什麼情況下讓男人淨身出戶?

6樓:走在異國的路上

一個出軌的男人屢教不改,這樣的人就應該淨身出戶,而且男人屬於過錯方,就不應該要求過多的財產

7樓:

《民法典》(2021.1.1生效)當中沒有規定讓男人淨身出戶的條件,其實在法律制度上根本就不存在著淨身出戶的概念,所以想讓男人淨身出戶的條件只能是男方心甘情願,否則的話,就算男方有重大過錯也可以請求依法分割共有財產,不是必須要淨身出戶。

8樓:殳曉旋

能夠淨身出戶的除非男的出軌了,再加上房產都是女方購買的。

9樓:情感答疑梁山伯

男人一般自願淨身出戶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他急:他急於離婚、急於與其他人結婚,因此會為達到結婚目的而自願放棄一切財產,以求得儘快與前妻解除關係。

2、他愧:他明知自己出軌在先、自己有錯,為贖一部分罪過,他會放棄財產。

3、他灰心:他已經對這個家、對生活了無情趣,一想只想過屬於自己一個人的輕鬆日子,或雲遊,或隱居,財產對於他已經沒有了意義。

4、他自信:他相信憑自己的能力還能再創造足夠的財富,因此,為解除前一段婚姻而放棄財產。

10樓:航拍中國美

第一條件就是難以自願淨身出戶的情況下,就是可以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說在婚姻雙方婚姻期間,男人做了一些傷害家庭的事情,這個時候女方就可以要求法院讓這個男人,淨身出戶,所有的財產留給女方一個人。

但是得有充足的證據說明這一切不能單靠一用話語去說,誰要有證據到法院起訴?以後法院判決以後生效以後才可以說你可以這麼做。

11樓:小云洛

所謂的淨身出戶是指一方完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個人財產給對方。一般情況下,法律只規定了一方婚記憶體在過錯需要對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沒有規定一方完全喪失財產權的情形。

要達到所謂的淨身出戶效果,只能由夫妻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針對個人及共同財產作出協議處分,一般情況下,只要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是受法律的保護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將於2023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12樓:曲俊悟

婚內出軌可以讓男人淨身出戶,不過這也要男人出軌的把錢都花在小三那,才可以aqui te amo。

讓男人淨身出戶的條件

13樓:金果

想要一方淨身出戶,只能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離婚時約定,一方出軌就要放棄全部的財產,並且一定要出軌的,當事人真的願意按照雙方約定合同,最後才能淨身出戶,這樣的情況下另一方就可以,獲得全部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寫明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某女士諮詢:我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於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於道德約束範疇,不屬於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

而對於「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的約定,其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於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另外,「淨身出戶」並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淨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自願「淨身出戶」又反悔

某先生諮詢:我因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無奈與前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男方淨身出戶,所有房產、汽車都歸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我想復婚但女方不同意,這樣的離婚協議合不合法?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14樓:華律網

離婚時男女最關心的問題是什麼呢?是感情問題亦或是子女撫養問題還是財產分割問題呢?其實上述問題都有,但大多數人離婚時還是比較在意財產分割的。

以此有當事人跟我諮詢如何讓對方淨身出戶的問題,那麼,「讓對方淨身出戶」真的可能實現嗎?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一般而言,夫妻離婚時,就財產分割能自願達成協議的,一般按協議處理即可,也就是說,如果一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即「自願淨身出戶」,是不違法的,應當允許。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分割協議,需要法院裁決時,法院一般會綜合考慮「離婚財產的定性、夫妻雙方對導致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各自過錯比例以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的問題」等因素進行分割,較為複雜。儘管無過錯方、獲得撫養權一方和女方可能多分財產,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礎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會太多。實務中,如女方獲得撫養權且男方有過錯,女方多分財產的訴求獲得支援的機率相對更高。

另外,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什麼樣的條件下才能夠讓男人淨身出戶?

對方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一般來說他即使有錯也不可能讓他淨身出戶,不過會偏向於你 無過錯方 而已。只有男人做了對不起女人的事情在外面找女人又有了一段新的婚姻這樣就可以讓男人淨身出戶的。的確如樓上所說,難度極大。實踐中有的案例,都是對方自己主動放棄財產而淨身出戶的。我們只能儘量多地獲取有利的證據,在談判...

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讓對方淨身出戶,男方婚內出軌,要什麼證據才可以讓他淨身出戶

可以讓對方淨身出戶的證據 第一就是出軌了 對方出軌的證據 可以讓對方淨身出戶 中國大陸法律沒有淨身出戶的規定 淨身出戶都是自願行為 完全的淨身出戶法院一般不會支援的,因為這樣會顯失公平。對方畢竟一 夜夫妻百日恩,對方對家庭財產也有貢獻,也要生活,你完全淨身出戶可能嗎。對於婚姻有錯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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