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最輕判多久,故意傷害罪輕傷一級能判多長時間

2022-01-09 19:03:49 字數 5183 閱讀 6976

1樓: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

可判三年以下,需要刑事律師辯護,爭取緩刑,減刑。

故意傷害罪輕傷一級能判多長時間

2樓:

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輕傷以下處拘留或者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欠錢不還用刀傷人 男子以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男子藍某以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藍某與被害人樊某在上林縣大豐鎮智城路某粉店附近因債務問題發生爭執,樊某趁藍某不注意的時候,將其褲袋內的手機拿走,以此要求對方還錢。藍某索要手機未果,便從腰間掏出一把平頭刀架在樊某的脖子上,威脅樊某將手機歸還。

樊某見狀,便用手抓住刀身想將刀推開。此時,藍某用力將刀從樊某手中抽出,導致樊某右手虎口被劃傷。之後,藍某繼續用刀朝樊某揮舞,劃傷對方的左手虎口等部位。

經鑑定,樊某所受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藍某持凶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藍某在歸案後及庭審過程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關於公訴機關提出被害人存在過錯的公訴意見,經查,被害人雖採取強拿手機的方式向藍某索要債務,但該行為僅為輕微過錯,尚不足以引發藍某實施犯罪行為,沒有達到構成具有刑法意義的被害人過錯的嚴重程度,故對該公訴意見,該院不予採納。據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3樓:麗江律師郜雲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樓:羿朋

我是犯罪故意傷害罪,對方已經諒解我了現在公安機關還要判我刑事案件。想這樣的事要怎麼做。

故意傷害罪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重傷二級最低判多少年啊?

5樓:匿名使用者

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戚廣利

故意傷害罪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重傷二級,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輕傷二級最低判幾個月

7樓:金果

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鑑定比較疑難,對鑑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鑑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鑑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三條 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

多人蔘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凶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8樓:孫法官說法

輕傷二級的,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一般在一年以下判刑,最低有可能免除刑事處罰。

具體判刑多少,需要根據案件情況及犯罪人的危害後果等確定。

9樓:王樹海難得糊塗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以免除處罰。根據情節而定。

打架輕傷二級,故意傷害罪能判刑多長時間

10樓:華律網

造成輕傷害二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四天,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如果符合逮捕條件的,會逮捕進入偵查羈押期限。

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至於多久**的問題,這個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法院的案件量,一般情況下,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證據充分的,三個月左右就可以到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了法院的審結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1樓:aa微湖來客

1、輕傷二級的話,在量刑上,比輕傷一級還是會輕一些的。一般法定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建議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諒解,爭取緩刑。

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二級可以判緩刑嗎?

12樓:華律網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刑法》已明確解釋了重傷的定義。

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一般適用緩刑必須同時滿足滿足,第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

有悔改表現,第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第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影響。

致人重傷屬於加重處罰情節,若法定量刑檔在三年以上,一般是不會宣告緩刑的,但特殊情況時也有例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13樓:小曉侃娛樂

只要不是累犯並且有悔罪表現的,理論上可以申請環境。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刑法》

一、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拓展資料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參考資料**人大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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