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未滿一年,生育津貼不能領,那公司發產假工資嗎

2022-01-08 12:31:34 字數 4863 閱讀 8056

1樓:墮落的

一、該公司應發產假工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產假工資及領生育津貼的相關發放標準: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3、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4、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2樓:1949的忘憂草

雖然生育險未交滿一年不能報銷生育費用,但產假公資公司按規定必須要每月發放的,否則公司是違法了

3樓:鄧塵姚珠

只要買生育保險有要有生育津貼的呀,而在休產假期間公司發不發工資是看公司有沒有這方面的相關規定了。

4樓:愛喝粥

可以的不用擔心,我到我單位是3月結果5月懷孕,7月單位才給交的社保,去諮詢過說是交夠10個月就可以報銷了。我是第二年的6月才去報銷的都修完產假了,拿好所有的報銷單,還有寶寶的出生證明、出院證........各地要求不一樣把,要去當地社保諮詢。

我還拿上了4個月的產假工資。

根據你的情況我建議是產檢的時候不要使用社保卡,統統自己墊付各類費用,社保刷出的生育是不報銷的,你該辦的什麼準生證、母子保健手冊照辦,辦完母子保健手冊後就照常產檢、生寶寶。不需要去啟用社保卡了,因為你的生育險還沒有交夠月份,交夠了10個月再先去社群問問要怎麼做就ok了。然後你想要報銷的產前檢查費、生產費用、產假工資、產後複查費一樣都不會少的。

生育險未滿一年,不能領津貼,那公司該不該發產假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生育險未滿一年,不能領津貼,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發放。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6樓:全能擅長所有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你好,產假期間該發工資,國家有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女性的產假是帶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產假工資規定。 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算,如何發放:

1、如果你沒有參加生育保險,那麼你的產假工資,按照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如果你已經參加生育保險,那麼你在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這也就是你的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支付。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給個贊,謝謝

提問女職可以產前幾天休假

回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令第619號)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給個贊,謝謝

更多5條

7樓:老金會計

一、該公司應發產假工資;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3、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4、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中國**網

8樓:愛喝粥

可以的不用擔心,我到我單位是3月結果5月懷孕,7月單位才給交的社保,去諮詢過說是交夠10個月就可以報銷了。我是第二年的6月才去報銷的都修完產假了,拿好所有的報銷單,還有寶寶的出生證明、出院證........各地要求不一樣把,要去當地社保諮詢。

我還拿上了4個月的產假工資。

根據你的情況我建議是產檢的時候不要使用社保卡,統統自己墊付各類費用,社保刷出的生育是不報銷的,你該辦的什麼準生證、母子保健手冊照辦,辦完母子保健手冊後就照常產檢、生寶寶。不需要去啟用社保卡了,因為你的生育險還沒有交夠月份,交夠了10個月再先去社群問問要怎麼做就ok了。然後你想要報銷的產前檢查費、生產費用、產假工資、產後複查費一樣都不會少的。

生育險繳納未滿一年,報銷不了,生育津貼領不了,那休產假期間,公司應不應該給發工資吶??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該公司應發產假工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產假工資及領生育津貼的相關發放標準: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

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3、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4、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生育險差一月滿一年,生育險差一個月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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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險要沒有交滿一年可以報銷嗎,生育險是不是必須要在現單位購買滿一年才可以報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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