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攜帶者,因找到好的工作而辭去現在的工作,新工作入

2022-01-05 00:42:20 字數 3687 閱讀 966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維權,告企業去,這是違反國家規定的。當初你就不該去檢查。

2樓:醉眼紅城

按照國家政策入職體檢用人單位和檢測機構檢測乙肝二對半屬於違規行為;有乙肝屬於個人隱私,目前國家三部委下達的《關於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乙肝體檢專案的通知》中,明確各級醫療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檢測情況報告。

非特殊行業,企業健康體檢只要肝功能正常,即可正常入職。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

3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 只能勇敢面對或者離開。

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這麼多違法的,現在入職也就做個肝功能吧。

再者中國乙肝攜帶者都上億人了,還是很多人缺少對乙肝認識,實際上如果只是攜帶者,很多人就攜帶一生也不發病,就算有乙肝也沒想象的這麼嚴重,正常接觸是不會傳染的,而且即使發病正常吃抗病毒藥就行了,現在的抗病毒藥效果好而且很少耐藥,乙肝不久的將來也會**,所以沒必要過分自卑。

1、企業本身做法違法,可以去告。

2、自己而言只是攜帶者,跟正常人沒區別,但是定期檢查很重要。

3、即使未來發病也能控制住,正常生活,不必擔心。

5樓:

現在已經被一家大公司招了,但是需要做入職體檢,還是要指定醫院的,一般的單位不能歧視乙肝攜帶者是少啊!

我想知道國家最新法律對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的工作具體包含哪些??謝謝

6樓:

大致分為以下幾類工作:

1、根據《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特警崗位;

2、根據《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鑑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覆函》,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

3、血站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也不得為乙肝病毒攜帶者。

近些年來,我國陸續出臺新規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利。

1、2023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文,要求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專案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2、2023年,原勞社部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指出,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3、「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則在2023年被寫入《就業促進法》。

7樓:星城

體檢是入職前最後一道門檻,會查到乙肝肝功能轉氨酶偏高,血壓偏高,心電圖不合格,胸透肺結核,艾滋,梅毒,視力不夠,等等,導致體檢不達標,一直以來,我們以信譽至上、誠信為本為口號,紅太陽體檢搞定了數萬人的體檢問題,只要你找到紅太陽體檢,我們會根據你的自身情況,給你量身定製體檢方案,必要時候,關係直接修改

8樓:熱心網友

國家的最新法律法規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話,具體從事的工作包括餐飲業,食品加工業等

9樓:淮安浙江人

導遊肯定不是禁止行業,現在連餐飲業、幼托機構都可以了,何況導遊呢!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職業

2023年2月17日衛生部發文《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

2023年2月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專案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經衛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

1.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2.根據《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鑑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覆函》要求,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

3.血站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根據《衛生部關於修訂《血站質 量管理規範》「8·4」條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69號)要求,血站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 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經血傳播病原體感染情況的檢測。

對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陰性者,徵求本人意見後,應當免費進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種。」(衛生部政務 公開辦公室2023年2月17日釋出)

歸納一下:

1、根據《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特警崗位;

2、根據《衛生部關於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鑑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覆函》,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鑑定乙肝專案檢測;

3、血站從事採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也不得為乙肝病毒攜帶者。

二、2023年5月22日,衛生部發布《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修訂說明。

新規範取消了體檢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應調離工作」的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將和普通人一樣有權利從事幼托工作。

三、近些年來,我國陸續出臺新規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利。

1、2023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文,要求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專案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2、2023年,原勞社部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指出,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3、「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則在2023年被寫入《就業促進法》。

4、2023年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更是首次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排除在禁止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範圍之外。衛生部辦公廳副主任鄧海華當時就表示,在食品從業人員專項健康體檢中,不宜再設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關體檢專案。

四、舊法律法規**規章亟待修改

與此同時,一些與保障平等就業權相關的既有法律條文卻未及時修訂。

1、2023年施行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第十三條還規定,體檢專案由省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專案。

2、2023年出臺的《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患病毒性肝炎或其攜帶者要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3、1987頒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仍規定,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而2023年出臺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將「病毒性肝炎」縮小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確實不應被無端歧視。導遊專業顯然不屬於國家明令禁止從事的職業,如果其體檢時設定該專案當然不合法!如遇歧視,你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衛生部門、旅遊主管部門申訴,直至通過法律訴訟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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