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減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的調增

2022-01-01 16:26:59 字數 4980 閱讀 7463

1樓:試一試

因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應的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應的是遞延所得稅負債,你就想著+資產-負債就好了

2樓:

計算所得稅時是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暫時性差異通過已經遞延所得稅反應了。會計和稅法的差異

3樓: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釋出,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23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23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23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宣告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宣告》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為什麼「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利潤+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4樓:熊遇見土豆

因為超過稅法扣除標準的廣告費和5年內未彌補的虧損,都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抵減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得以後年度少繳稅。所以應確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具體說明如下:

本年稅法規定應該扣除100元,實際計算利潤時扣除了150元,那麼在進行納稅調整時要調增本年應納稅所得額50,相當於本年要多交稅,以後年度少繳稅。

本年多交,以後少交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本年少交,以後多交屬於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賬面價值是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有關資產、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示的金額。計稅基礎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計稅時應歸屬該資產、負債的金額,即資產與負債的實際價值。

暫時性差異按照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影響的不同,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其中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會增加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具體表現為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

為什麼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要加上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而要減去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啊?

5樓:諾諾百科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針對第二年而言,是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本年多交了,第二年能抵的部分,比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按加速折舊核算的應納稅,稅法不允許。

產生的差異就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加上。同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今年能少交而明天要多交的部分,所以要減去。

簡單的說,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就是本期應交納稅款,以後可以抵減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要加上以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的遞延所得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就是會計上計算的所得稅費用按稅法規定以後期間需要交稅的,本期可以減少交稅金額。

內部開發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加計扣除部分按稅法規定以後年度不需要調整,所以本期直接減少應交稅費就可以。

6樓:虎侃社會

因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針對以後年度而言,是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本年多交了,以後年度能抵的部分,比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按加速折舊核算的應納稅,稅法不允許。產生的差異就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加上。

同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今年能少交而明天要多交的部分,所以要減去。

企業所得稅不是稅率乘以利潤總額,利潤總額是會計資料,是企業根據會計準則做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根據稅法做出來的。雖然實務中,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會計資料上按照稅法調整出來,兩者的邏輯是不一樣的。就是利潤總額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基礎,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稅率得出應繳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

所得稅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當期所得稅費用,另一部分是遞延所得稅。會計計算口徑與納稅計算口徑不同,自然產生差異,這個差異分成兩類:

一類是永久性差異。例如一項罰款支出,企業在利潤總額前扣除了,稅法不能扣除要加回去,這個差異反映在當期所得稅上,是永久性差異。

另一類是暫時性差異,望文生義,只是個暫時的差異,長遠來看這些個差異會自動抹平的。暫時性差異包括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例如折舊會計政策與稅法規定不符造成的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主要是稅法規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以前期虧損額抵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的差異。

7樓:悠米米

其實最簡單的掌握方式是根據差異的名稱,所謂應納稅,就是將來轉回時應納稅,那麼現在就不需要納稅,所以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要在會計利潤中扣除,所謂可抵扣,就是在將來轉回時抵減將來需要交納的所得稅,所以本期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需要交納所得稅,所以需要在會計利潤中加上。真正的原因如下:以固定資產折舊為例,如果企業和稅法採用的折舊方法相同,都是採用直線法,但是企業預計的使用年限為5年,而稅法預計的使用年限為10年,假設固定資產賬面原價為100,則站在企業的角度需要計提的折舊為20,站在稅法的角度需要計提的折舊為10,那麼此時賬面價值為80,計稅基礎為90,產生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這裡需要交納所得稅,之所以交納所得稅是因為稅法承認的折舊是10,企業多計提的10稅法不承認,所以不能抵減會計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對於企業多計提的10的折舊需要在會計利潤中加回來,至於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是一樣的,需要將資料轉入利潤表進行理解。

為什麼公式裡應納稅所得額要調整可抵扣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做題的時候卻沒有?

8樓:龍頭大哥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賬面價值是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有關資產、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示的金額。計稅基礎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計稅時應歸屬該資產、負債的金額,即資產與負債的實際價值。

計稅基礎對資產而言,是指資產將來處置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即: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如:

企業取得貨幣資金捐贈1000萬元,資產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即計稅基礎為0,因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0萬元,這個時候應該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0萬元

計稅基礎對負債而言,是指負債帳面價值扣除未來支付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如:某企業2023年12月因違反政策被罰款10萬元,尚未支付,會計上確認為負債,賬面價值為10萬元,按稅法規定這筆罰款不能稅前扣除。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10萬元-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0萬元=10萬元,所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賬面價值10萬元-計稅基礎10萬元=0元。

另外,對於某些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專桉,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也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例如: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前發生了80萬元的籌建費,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即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面價值為0。

而按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允許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後5年內分期抵扣。以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第1年為例:當年可稅前扣除16萬元,未來可稅前扣除64萬元,計稅基礎為64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64萬元。

暫時性差異按照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影響的不同,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其中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會增加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具體表現為資產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

如:企業計提違約的預計負債50萬元,稅法規定將來實際發生賠償損失時可以稅前扣除,則該預計負債賬面價值為50萬元,計稅基礎50-50=0元,為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可抵扣金額,即減少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具體表現為: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如:2023年初企業購入某項裝置原價為50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淨殘值為0,會計和稅法均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23年計提的減值準備為1萬元;2023年12月31日,企業估計該項裝置可收回金額為44萬元,則其帳面價值為:

50-5-1=44萬元,由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該裝置的計稅基礎為:50-5=45萬元,為可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萬元(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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