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2022-01-01 00:58:05 字數 5882 閱讀 152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主要區別為以下幾點:

(1)適用條件不同。經濟補償金適用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分為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賠償金適用條件:

只有單位違法解除這一種情形,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2)計算標準不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3)適用後果不同。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通過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達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只有在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單位才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4)性質不同,不能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具有懲罰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2樓:華律網

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麼?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4、賠償金的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樓: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4樓:聞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5樓: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6樓:華律網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7樓:喜飛英聶靜

答: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時所支付的,不存在員工向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賠償金則可以同時適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8樓:澄興慶容琴

經濟補償金是合理使用後,按市場現狀應該補償以資金的形式給對方

經濟賠償金不合理使用,破壞,造成了損失,具有罰的性質,給對方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過錯支付賠償金,無過錯是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性補償金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是n(工作年數),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需要外加1的代通金,就是n+1.如果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違反勞動合同法裡的程式就需要繳納經濟賠償金了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嗎?

12樓:情感諮詢珊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者不可以兼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第15條,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製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3樓:

可以同時主張。

1、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第25條接觸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於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 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兩者並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並用。

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第15條,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製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廣東國暉律師所現有執業律師200多名,輔助人員600多名,在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杭州、長沙、佛山、香港等設有分所。 國暉所下設婚姻部、房產部、刑事部、涉外部等十幾個專業部門,實行「專業化分工、規範化管理」的運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合作機制,形成了成熟的團隊服務模式,為更有效的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條件。去年年初,我應聘進入一家房產公司擔任經理助理,與公司簽了兩年的合同。

我的上司是一位非常挑剔的人。去年年底時,因為提交的營銷策劃沒達到他的要求,他訓了我一頓。次日正好週末,我收到了公司的一封信,說我不適合公司的發展要求,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和上司實在相處不好,我覺得再待下去沒有意思,也同意離開。但後來在結算工資及其他費用時我與公司發生了糾紛,隨後就申請了仲裁。仲裁時,我提出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仲裁裁決支援了我關於經濟補償金以及關於部分工資的訴請。公司不服裁決提起了訴訟。仲裁期間,我也自學了一點法律。

我認為,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屬於不當解僱,還應當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所以我也提起了訴訟。但最後,法院並沒有支援我的這項請求。我不知是什麼原因,難道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不對嗎?

讀者小余小余:你所提的問題是許多勞動者在被解僱後經常會碰到的問題。也就是說,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們有哪些權利?

在仲裁和訴訟中,我們如何行使權利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我們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行使解僱權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個人存在過失,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行使解僱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存在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從上述規定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解僱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對於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並只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因考慮到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還包括無理由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故在司法實踐中仲裁部門對勞動者的上述請求通常會予以支援。但對於主張了經濟補償金後又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仲裁員會要求其明確請求,並只能擇一予以處理。而勞動者在仲裁時已明確的訴請及其對解僱行為性質的意見,將會對其今後訴訟產生影響。

因此,在提起仲裁時勞動者應充分考慮,理性選擇。小余,你在接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後,選擇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並獲得了支援。在此之外,你還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兩項請求顯然是矛盾的,你的請求難以同時獲得支援。

法院對你新增加的關於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援,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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