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傳真籤合同嗎,傳真如何簽訂合同

2021-12-16 14:54:53 字數 4685 閱讀 4404

1樓:華律網

大家可能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聽說過傳真合同,甚至可能您自己也和他人簽訂過傳真合同,那傳真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呢?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存在著大量的異地交易乃至異國交易的買賣,因此很多朋友往往會提出用傳真簽訂合同,來減少交易過程的費用與時間。雖然利用傳真訂立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所允許的,但是由於傳真訂立合同隱患較多,在此,提醒各位朋友謹慎使用傳真訂立合同。

1、傳真屬於原件還是影印件爭論不一。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影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

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a、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b、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c、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是通過什麼方式商談的;d、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合同傳真件證據。

一個案件中若只有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樓:象甫江迎蓉

當然不可以,傳真紙是熱敏的居多,過一段時間後字跡就會變淡至消失。就算是列印式的傳真機也不可以的,沒有親筆的簽名和蓋章都屬影印件,沒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只能做為一般憑據。

3樓:法律實務研究

傳真屬於簽訂合同的書面形式。通過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生效條件的,即為有效,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成立公司籤合同是無效的,傳真也不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你要求對方做某些事情,對方如果接受你的要約就會作出相應的答覆,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履行合同 .

但是,以發傳真的形式對於你而言弊端很多

比如,對方是無權**簽定合同,或者是偽造簽字,都有可能的 .

還有就是就算你簽定了合同,對方並不是本人或有**能力的人,雖然在民法上你可以追償,但是實際操作中麻煩很多,所以最好是書面的東西 .

所以還是提倡你們見面談清楚在籤.要不麻煩多多

6樓:

傳真籤合同不好的,有很多弊端。

7樓:永世回眸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而該法第十一條進一步指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也就是說,用傳真簽訂合同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不過這裡給你一個小建議,希望你能保留好你的傳真記錄,一般的傳真機都會有這個功能。

至於你說的以**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從法律上來講,可能就會存在一個障礙,因為你自己也說了,**沒有成立相應的公司,那麼作為合同一方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非法人的企業、其他組織,但都會存在一個現實的主體,而你所謂的**只是在網上存在,那麼這樣一個僅在網路上存在的東西以什麼名義來簽訂合同呢?而且你也無法刻制公章,要知道,私自刻章從法律上業講可不具有相應的效力。

因此,建議你儘快依託一個組織機構來訂立合同。

傳真如何簽訂合同

8樓:華律網

大家可能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聽說過傳真合同,甚至可能您自己也和他人簽訂過傳真合同,那傳真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呢?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存在著大量的異地交易乃至異國交易的買賣,因此很多朋友往往會提出用傳真簽訂合同,來減少交易過程的費用與時間。雖然利用傳真訂立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所允許的,但是由於傳真訂立合同隱患較多,在此,提醒各位朋友謹慎使用傳真訂立合同。

1、傳真屬於原件還是影印件爭論不一。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影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

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a、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b、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c、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是通過什麼方式商談的;d、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合同傳真件證據。

一個案件中若只有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9樓:梅子不能吃

傳真可以這樣簽訂合同:

1、保證合同的要素齊全。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2、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前簽訂確認書。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在簽定合同後,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合同給對方並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4、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的記錄單)等。

10樓:編輯部無悔

案例:甲地a公司與乙地b公司達成一項買賣合意,雙方商定在異地以傳真方式簽訂書面合同,即:先由甲地a公司將已簽章的合同傳真給乙地b公司,b公司在傳真件上籤章後再將合同傳真給a公司。

雙方同時約定與合同相關的一切糾紛歸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後雙方因貨款未及時支付發生糾紛,a公司向甲地法院提起訴訟,b公司認為該案應由乙地法院管轄遂提出管轄異議,請問該案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分析: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本案中所謂的「合同簽訂地」。

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訂立有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依《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本案中a公司將已簽章的合同傳真給乙地b公司的行為為要約,b公司在傳真件上籤章的行為為承諾,傳真件再次由b公司傳真給a公司,a公司在甲地收到傳真件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則該承諾生效,亦即合同成立,故本案的合同簽訂地為甲地,案件應有甲地法院管轄。

另一種觀點認為,承諾的生效地即合同的成立地,但也要根據合同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本案中雙方的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傳真)訂立,為要式合同,又乙地為雙方當事人完成簽章的地點,則乙地為合同成立地亦即合同簽訂地,案件應由乙地法院管轄。

新生效的合同法解釋(二)第四條第二句規定「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顯然,該司法解釋支援了第二種觀點,案件應由最後簽章地點即乙地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第二句 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11樓:默默默默小

先確定對方的身份,然後再籤。簽字也可以,只要對方認可。不過,對方應該不同意

12樓:西湖朽木

我們以前公司經常傳真合同,也經常會把名字打好,但是章一定是現蓋的。

理論上說這樣是不規範的,但是平時不太注意這些細節。

不知道你是不是購買合同,如果是的話,一定要考察好對方的實力和信譽度,這個比法律條文重要。

不過既然傳的pdf格式,說定對方也是比較謹慎的,這樣就增大了惡意修改的難度。

13樓:

我認為:

根據你的描述,你可能擔心的問題有兩個,一是主體上的,就是是否有真實公司或者是否是第三方冒用其公司名義;二是對這份傳真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

關於第一點,你可以在當地的工商行政網查詢是否有這個公司,若能夠查得,至少可以證明這個公司是真實的,進一步你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其公司營業證照之類的掃描件,以確定是否其實冒用這個公司的名義。

關於第二點,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只有蓋有公章的合同影印件的話,其證明力度是有限的。但是這並非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必然條件,現行法律對電子合同的效力也是認可的。只要是雙方實際履行並且合同本身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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