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2021-10-04 14:33:20 字數 1452 閱讀 8948

1樓:書小哥

簽了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寫辭職信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3、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

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4、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5、通知書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3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3樓:匿名使用者

寫辭職報告,交掉後一個月他不能不放的,就算有什麼保密協議也是要讓你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老闆不開退工單,不讓你正常離開,你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責任貌似車間主任是擔不起的。只是為了要離開這家單位你就可以用法律的**來保護你自己。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過,企業員工辭職有兩種情況:一是在試用期內的辭職,可以隨時離職,員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二是合同期內的辭職,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已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單位沒有沒有按照勞動法給你購買社保是不合法的,所以如果你工作已經交接妥善並且態度又強硬堅決的話,我想他們是不會為難你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兩月 向人事部門出具 辭職報告 說句題外話 你還很牛啊 想走都走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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