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容易觸犯哪些刑法罪名

2021-09-26 10:13:20 字數 5115 閱讀 2147

1樓:豬棟

普通的交通違章,只是違法,一般不會犯罪。而交通違章中,最容易觸犯《刑法》的就是危險駕駛罪。

日常生活中,追逐競駛、醉酒駕駛機動車、校車和客車嚴重超載超速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醉酒駕駛、故意傷害、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規定哪些交通違法行為屬於犯罪

3樓:洛陽玉湖

超速超載,酒駕毒駕!危險駕駛,不避讓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車輛,不按標誌標識行為!

新刑法九對那些交通違法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定為什麼罪

4樓:蠶她爸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 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種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約束下的交通違法行為,今後將升級為犯罪。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兩種危險駕駛罪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項和第四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人員要注意了。

二、校車、客車以及危化品運輸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也納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也就說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就會按照“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相比,這是新增加的一個條款。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從前那樣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責任,是需要擔責的。

三、偽造、變造駕駛證等依法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一樣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駕駛證依法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也一樣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什麼樣的情形構成交通刑事犯罪?

5樓:戚廣利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源三十三條規定:bai違反交通運du

輸管理法規,因而zhi發生重大事故,dao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違反交通法就屬犯罪嗎

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內廣泛。而容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

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關於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有哪些?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7樓:貴陽楊澤律師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2023年政協會議的提交提案,某委員建議增設“危險駕駛罪”。因為目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等危險駕車行為的發生。

2023年9月13日,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就進一步規範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認定標準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立案標準

本罪分為兩種情形: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量刑標準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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