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私自開採地下水,可以舉報嗎

2021-09-08 04:30:30 字數 1947 閱讀 2272

1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允許私自開採地下水,可以向當地水務部門舉報。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樓:百科小當家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2023年10月18日通過):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新增取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取用地下水或者原有取水設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關停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取水設施,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程式:

1、立案責任:檢查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涉嫌未經批准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新增取水、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取用地下水或者原有取水設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關停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並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調查。

2、調查取證責任:在查處過程中,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執法人員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檔案;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執法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筆錄上註明。

3、審理責任:案件調查終結,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根據案件情況分別進行處理。違法行為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已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違法行為不成立的,依法撤銷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4、告知責任: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執法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經調查,違法行為成立應當予以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牡丹江網- 未經批准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新增取水、在地下水禁

私自開採地下水違反什麼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憲法和水法及自然資源法都規定水屬於國家所有,任何人不得為私人目的破壞水子資源,如果要使用要經過相關部門同意。顯然私自開採地下水盈利是違法的

4樓:江南書生李星野

這個"十bai萬年礦泉水水"du

是鎮江新區姚橋鎮一個徹頭徹尾的zhi傳銷**dao,據說涉案金額7個多內億,相關人員已經容被刑拘,只是法人陸某早就計劃好金蟬脫殼之計,沒能得到應有的罰懲,仍然逍遙法外,繼續行騙,令人擔憂,大家千萬要小心,免得再上當受騙,"十萬年水"瓶子是再生塑料(注:一次性針管之類的**塑料等)做的,有二次汙染,對人體健康有潛在的極大危害,生產車間蚊蠅亂飛,陰暗潮溼,吸塑吹瓶上灰塵黴點,國土資源部門已經停止其"取水許可證"的年檢,目前處於非法取水階段,已無證非法經營達九個月,希望有關部門立即行動起來,還食品安全一個公道人心的說法,讓其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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