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申請中止,現原告下落不明,被告可否另行起訴

2021-09-06 14:57:00 字數 2404 閱讀 5263

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即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2樓:小二

可以的,法律付矛人人平等的權力。他的起訴申請終止了,你同樣可以申請訴訟離婚的同時註明他下落不明要求法院限時限期判定離婚。

3樓:法律快車

審判實踐中,對起訴後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通常都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和**傳票,公告期滿後,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合議庭對事實清楚的案件將依法缺席判決,對案件事實不清的,則應中止訴訟。然而,對於原告起訴後下落不明,又未委託**人的案件,法院應怎樣通知原告**?**後案件又該如何處置?

這是筆者在審理某一案件時遇到的問題。

對此,第一種意見認為,《民訴法》中並未規定原告下落不明時,不能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原告送達**傳票,因此可套用被告下落不明時所採用的公告送達的方法,即在原告起訴後下落不明時,亦採用公告方式向其送達**傳票。公告期滿後,若原告到庭,則按照正常的程式審理;若原告不到庭,則適用《民訴法》第129條的規定,按照原告撤訴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後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公告送達**傳票後,**時若原告不到庭,屬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情形,應當適用《民訴法》第132條的規定,案件應延期審理,等待原告出現後案件再行審理。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起訴後原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達**傳票後,原告不到庭是屬於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應當適用《民訴法》第136條的規定,案件應裁定中止訴訟。

筆者認為,上述三種意見均有不妥之處,具體如下:

第一種意見是按照《民訴法》第84條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原告送達**傳票,公告期滿後就視為送達,這應該是正確的。但這種意見中的案件處置結果,忽視了適用《民訴法》第129條規定的前置條件,即原告必須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能按原告撤訴處理。起訴後原告下落不明的事實,法院是可以查清的,但法院公告向原告送達**傳票後,原告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只有等待原告到庭後才能查清,因此不能適用按原告撤訴處理的辦法。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延期審理,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原告下落不明後何時出現並不確定,讓被告一直持續地處於應訴狀態,並隨時履行訴訟義務,對於被告來說,明顯不公。且《民訴法》中對案件的審限還有特殊的規定,案件的審限延長到一定的期限,還需報請上級法院批准。審判實踐中,無限制的延長案件審限,操作起來較為繁鎖,既不科學,也影響了案件的審判效率。

第三種意見認為起訴後原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公告送達**傳票後,原告不到庭屬於一方當事人不可抗拒的事由,也不合理。因為原告下落不明可能是多方原因造成的,很可能就是由於原告自身的原因,如患「非典」被隔離或外出打工而家人又不知曉其下落等因素,只有待原告出現後,才能明確是何原因。因此法院不能就武斷地認定原告是屬於不可抗拒的事由。

那麼對於原告起訴後下落不明的案件,究竟應當如何正確處置?筆者以為,按照《民訴法》第84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在無其他方法送時,適用公告送達。因此,對於原告起訴後下落不明的案件,如原告未委託**人,法院通知**時,應該可以適用公告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原告送達**傳票,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原告如到庭,則按正常程式審理。若原告不能按照公告上規定的時間到庭,法院應從保護權利主體的利益和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角度出發,認定為屬於《民訴法》第136條第1款第6項規定的情形,即屬於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將案件中止訴訟,待原告出現後再查明原告拒不到庭是否有正當理由。若有正當理由,應恢復訴訟;若無正當理由,則應按照《民訴法》第129條的規定,按照原告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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