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法律的嗎?想問一下,人失蹤多少年算死亡,如果突然又出現,他的身份證能不能用

2021-08-29 06:03:19 字數 873 閱讀 6727

1樓: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滿四年的。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據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沒有儲存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並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

在婚姻家庭關係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係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後一個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係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 此時,由於此人已被宣告死亡,身份資訊均被登出,需申請撤銷宣告死亡的裁定後重新辦理。

2樓:remus丿

身份證可以使用,重新補辦就可以,關於多少年全是死亡,也有分情況的,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

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3樓:建逸焮

失蹤2年以上,再出現身份證不能用,需要去公安局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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