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週期是怎樣規定的

2021-08-04 18:16:43 字數 5517 閱讀 5818

1樓:月似當時

a、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一般為每6年一次。

b、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一般為3-6年一次。

c、安全狀況登記為4級,其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

d、新壓力容器一般投入使用滿3年時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全面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本次全面檢驗結果再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壓力容器本體及執行狀況的檢查主要內容:

a、壓力容器的銘牌、漆色、標誌及噴塗的使用證號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b、壓力容器的本體、介面(閥門、管路)部位、焊接接頭等是否有裂紋、過熱、變形、洩漏、損傷等;

c、外表面有無腐蝕,有無異常結霜、結露等;

d、保溫層有無破損、脫落、潮溼、跑冷;

e、檢漏孔、訊號孔有無漏液、漏氣,檢漏孔是否暢通;

f、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者構件有無異常振動、響聲或者相互摩擦;

g、支承或者支座有無損壞,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是否齊全、完好;

h、排放(疏水、排汙)裝置是否完好。

2樓:小談說劇

壓力容器一般在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查。下列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等級,按下列要求確定:

(1)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者二級的,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

(2)如安全水平為3級,則須每3至6年檢查一次。

(3)安全等級為4級的,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測時間不超過3年。使用者在監測和使用期間,應當採取有效的監測措施。

(4)凡安全級別為5級,則須處理欠妥之處,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3樓:qq的勾k先生

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測規則》,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週期規則如下:

第六條 壓力容器一般於投用後 3 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後的檢驗週期由檢

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安全狀況等級為 1、2 級的,一般每 6 年檢驗一次;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 3 級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檢驗一次;

(三)安全狀況等級為 4 級的,監控使用,其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

使用時間不得超過 3 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監控措施;

(四)安全狀況等級為 5 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

察規程》(tsg r0004)7.8.3 的要求確定檢驗週期。

本規則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術規範對檢驗週期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檢驗方案的制定:

1、技術資料審查。

包括裝置出廠資料是否齊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記錄以及以往的檢驗報告是否完整。該階段尤其要注意上次檢驗報告中是否存在問題記載,以便調整此次檢驗的工作重點。

2、外部檢驗。

除普通壓力容器的常規檢驗專案外,應重點檢查容器保溫層和隔熱層、外殼有無機構損傷、結霜或冒汗、真空度有無下降,真空閥在正常工作狀態下是否有效保護、裝置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等。

此外注意容器的地腳螺栓是否牢固、堅實,受到自然災害情況下不至於傾斜、倒塌,引發更大的災害。檢查閥門是否完好,管路在使用過程中是否有損壞和彎曲。罐體有無接地裝置,檢查其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外殼外表面的腐蝕情況,對於腐蝕嚴重之部位必須用超聲波測厚儀進行厚度測定。

3、安全附件檢驗。

低溫液體儲存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錶、液麵計、溫度計、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閥、爆破片應定期按期進行更換。

4、耐壓試驗。

強度試驗是衡量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內膽質量的重要依據。是否做強度試驗,檢驗員要針對具體檢測情況而決定。考慮到低溫絕熱壓力容器結構的特殊性及其在執行條件下不允許殘留試驗液體的實際情況,強度試驗可採用氣壓試驗,壓力系數取1.

10。5、氣密性試驗。

低溫絕熱容器除了具有特殊的結構形式外,還具有較一般壓力容器複雜的管路系統。因此氣密性試驗比較重要。對於圖紙上有氣密要求的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檢測。

6、夾套真空度檢測。

夾套真空度是衡量低溫絕熱壓力容器真空絕熱效能和使用壽命的重要技術指標。在進行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夾層真空度測量時,尤其是對於盛裝易燃、危險性較強的低溫液體的低溫容器,在測量時一定要注意嚴格按要求操作,以免破壞真空規管,導致夾層真空度的喪失,甚至導致洩漏等事故的發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4樓:

壓力容器屬於特種裝置,依據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 tsg r7001-2013 (2016有部分修改)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第六條

壓力容器一般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後的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安全狀況為1-2級,每六年檢驗一次

安全狀況為3級,每3-6年檢驗一次

安全狀況為4級 ,監控使用,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

安全狀況為5級,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應用於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檢查規程》(tsg r0004)7.8.3的要求確定檢驗週期。

擴充套件內容: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外部檢驗主要檢驗內容包括:

(1)壓力容器的本體、介面部位、焊接接頭等的裂紋、過熱、變形、洩漏等。

(2)外表面的腐蝕;保溫層破損、脫落、潮溼、跑冷。

(3)檢漏孔、訊號孔的漏液、漏氣;疏通檢漏管;排放(疏水、排汙)裝置。

(4)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

內部檢驗主要檢驗內容有:

(1)外部檢驗的全部專案。

(2)結構檢驗。重點檢查的部位有:筒體與封頭連線處、開孔處、焊縫、封頭、支座或支承、法蘭、排汙口。

(3)幾何尺寸。凡是有資料可確認容器幾何尺寸的,一般核對其主要尺寸即可。對在執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幾何尺寸,如筒體的不圓度、封頭與簡體鼓脹變形等,應重點複核。

(4)表面缺陷。主要有:腐蝕與機械損傷、表面裂紋、焊縫咬邊、變形等。應對錶面缺陷進行認真的檢查和測定。

(5)壁厚測定。測定位置應有代表性,並有足夠的測定點數。

(6)材質。確定主要受壓元件材質是否惡化。

(7)保溫層、堆焊層、金屬襯裡的完好情況。

(8)焊縫埋藏缺陷檢查。

5樓:渾含蓮

國家對壓力容器的管理有著非常明確而且嚴格的規定,其週期你可以參考一下國家有關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對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全面檢驗週期,每6年一次。 對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全面檢驗週期,《容檢規》改為「一般3~6年一次」。修訂的理由同前。

對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全面檢驗週期的規定,《容檢規》補充規定為「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容檢規》第六條規定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一般來說在不超過3年的累積監控時限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全面檢驗。

7樓:悟道人生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規則》中有規定

按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分類的一二三類壓力容器檢驗週期都是多少?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固bai定式壓力容du器安全技術監察規zhi程》tsg-r0004-2009

7.3 定期

dao檢驗週期

定期檢驗是指壓力容器

版停機時進行的檢驗和安權全狀況等級評定。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全面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5)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週期;

(6)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本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週期

關於壓力容器的檢驗壓力容器和壓力錶和安全閥多長時間校驗一次

9樓:不是苦瓜是什麼

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安全閥一般一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錶一般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安全閥1年檢定一次,強制檢定。a類壓力錶半年檢定一次,強制檢定。b類和c類壓力錶一般是一個檢修週期檢定一次。

安全閥這個裝置主要是安全作用,保證壓力到一定值就動作的,壓力錶只是見識作用,如果不麻煩就去檢驗吧,如果麻煩就看看是否需要檢驗在做決定。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俗稱壓力容器製造監檢,簡稱監檢,是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而實施的壓力容器強制性檢驗。

監檢的檢驗檢測工作基礎仍然是製造廠家本身實施的檢驗,監檢單位主要審查製造廠家的檢驗方案,檢驗作業指導書和檢驗結果。同時監工作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大綱》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專案表》進行。監檢並不考慮特殊壓力容器的特殊要求,難以滿足特別使用者的特別需要。

10樓:摸摸哦哦弄路吧

安全閥一般一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錶一般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和根據《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定期檢驗是指在壓力容器停機時進行的檢驗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壓力容器一般應當在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而下次的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

(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將不得繼續使用;

注意: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5中如下規定

7.3.4.1.3  安全閥校驗週期

7.3.4.1.3.1  基本要求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符合本規程7.3.4.

1.3.2、7.

3.4.1.

3.3校驗週期延長的特殊要求,經過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可以按照其要求適當延長校驗週期。凡是校驗週期延長的安全閥,使用單位應當將延期校驗情況書面告知登記機關。

拓展資料:

以《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其2023年修訂稿)、《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壓力容器使用規則》、《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規則》等七個規範為基礎,內容上不作過大的技術改動,進行上述規程內容的合併以及邏輯關係上理順,統一併且進一步明確基本安全要求,形成關於固定式壓力容器的綜合規範(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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