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區別,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何區別

2021-07-26 14:48:18 字數 4163 閱讀 8233

1樓:命中註定的

一般區別是:向第三人履行是受指使的行為,而債權轉讓是自主行為。。。。

債務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何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人代為履行後,第三人取得了原債權,向原債務人通知後,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代償的債務。因此,可以說,從某種角度說,第三人代為履行實際上是一種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模式有哪些?

3樓:華律網

首先,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履行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

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自始不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行為應該是有效的。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其次,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4樓:百度律師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轉讓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

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係,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於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於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關係。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託關係,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式解決。

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法院有權凍結第三人的債權嗎

5樓:王舸律師

債權讓與給第三人,須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同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同樣可以適用於第三人。

租金債權轉讓是什麼

6樓:興智堂免費諮詢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債權轉讓的概念及特徵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

一、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係,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於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而債權轉讓基於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關係。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

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託關係,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

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式解決。 債權轉讓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形成,淵源於原合同,但又與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其轉讓的效果也呈如下特點: (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債權轉讓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風凜凜或無效那麼債權轉讓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

如:原合同標的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無效,那麼債權人就此債權的轉讓也無效,則債權轉讓合同也部分無效,就原合同無效部分,債權轉讓合同亦部分無效。 (二)、債權轉讓合同的內容與原合同保持一致。

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權的轉讓了。

債權轉讓而不通知第三人是否合法有效

8樓: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務人有權拒絕對受讓人履行債務,保證人當然也可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拒絕向新的債權人履行保證義務。那麼當債權人轉讓債權通知了債務人而未通知保證人時,保證人是否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呢? 筆者認為,擔保權屬於從權利範疇,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從權利一併轉讓,擔保權一併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後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

保證屬於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 但是在兩種情形之下債權人的從權利並不當然的隨主債權的轉讓而發生轉移: (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若明確約定主債權不得轉讓,或者在主債權讓與情況下,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等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債權讓與時即可免責。

宜享債權轉讓和債權轉讓的區別

9樓:旗語樂正

利他合同,是指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債務,而仍然由合同當事人承擔其他權利義務的合同。可見,第三人因為合同的履行而獲得利益是利他合同的典型特徵.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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