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禍,在法律上有相關的制裁條文嗎

2021-07-26 11:55:19 字數 4721 閱讀 5346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誣陷、陷害就屬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但是栽贓和嫁禍暫時還沒有明文進行規定,但因為栽贓和嫁禍而造成的其它後果的,按其它後果的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誣告***目錄

一、概念及其構成

二、認定

三、處罰

主要特徵

[編輯本段]一、概念及其構成

誣告***,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後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

我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為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

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並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

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採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再次,必須有特定的物件。如果沒有特定物件,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物件並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物件是誰就構成誣告***。

至於被誣陷的物件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於物件不能犯,仍構成誣告***。

最後,由於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後果,但仍決意為之,並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洩私憤;有的是名利薰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

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至於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編輯本段]二、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與錯告的界限本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

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則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

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的標誌。

2、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徵。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於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

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二)本罪與***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

(三)本罪與報復***的界限

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是一切公民;後者的物件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的特徵,應定誣告***,不定報復***。

[編輯本段]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編輯本段]主要特徵

本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行為.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並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3).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物件,如果行為人只要捏造了某種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並沒有具體的告發物件,這種行為雖然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並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也不構成本罪;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裡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3.主體是一般客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於出於什麼動機,不影響定罪.

對誣告***的處罰:<刑法>第243條規定,犯罪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3樓:揭露枉法判案

找法官算賬拼命的案例有;真正的冤假錯案找法官還很難!有的還得十年八年解決不了!通過多級法官之手去誣告法官能成立嗎?

4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或登報賠禮道歉等等.賠償金額就看你個人喜好了.

2.如果情節十分嚴重,對你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的,就涉嫌"侮辱罪"或"***"(注意不是誣告***)了,你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讓對方蹲大牢.

5樓:匿名使用者

栽贓陷害,情節嚴重涉嫌誣告***,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裡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請問這張條在法律上有效嗎,這張收到條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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