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上門輸液,剝剩下的藥水給家屬看護離開了現場病人出現什休克

2021-07-26 03:37:27 字數 5734 閱讀 3792

1樓:鎝烇綖鎝炩囉

醫生上門輸液,剩下的藥水給家都看護離開了現場病人出現休克導致癱瘓醫生應負什麼責任,醫生應負全責,應該等病人沒出現異常才能離開

醫院誤診是醫療事故嗎怎麼索賠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誤bai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du,要看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zhi違法律、dao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以專及是否造屬

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

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誤診屬於醫療事故嗎?如何去醫院索賠?

3樓:風雨中的北湖

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必須有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才能確認。一般是由衛生局負責組織。你得提出申請,他們才可能受理。

4樓:

1、《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已經沒有醫療事故一說了,是否誤診需要根據病歷材料進行分析後確定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大小。

2、建議您封存並影印病歷,將病歷材料郵寄給我們專業醫療律師為您進行病歷審查,判斷其是否存在誤診等行為並且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以此指導您維權,避免不有必要的支出。

醫療誤診與醫療疏忽如何界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醫療疏忽這樣一個概念,可以求得有關律師的幫助看能不能提起醫療事故的侵權之訴

6樓:匿名使用者

哎 現在的醫生哪個給你用心看病了,都是大爺,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7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何種情形下的誤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客觀上講,基於病理的高度複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1 、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8樓:**隨身吧

1、一般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有違規和不負責任的表現,都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害,都是過失行為。關鍵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如果沒有造成這樣的結果,就只能作為一般醫療事故處理,而不應認定為犯罪。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

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

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醫療誤診醫療失誤?

9樓:杯酒清茶

要看誤診後的結果,是否直接影響了患者的身體健康並造成怎樣的危害和損失,然後走法律程式解決最直接。

10樓:天涯何處無天涯

誤診或失誤應由衛計委醫療專家小組鑑定後認定,不是憑當事人自己想當然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誤診,那得去管醫療檢眼去,檢查了才能確定,不是說醫療誤診就是了,不那麼減但

12樓:sunny晨光熹微

醫療誤診嚴重的會導致病人死亡的

醫療誤診有哪些解決途徑?

13樓:西南醫療律師

先把第一家醫院的病歷影印並封存,然後可以找通過當地衛生局委託醫療事故鑑定,鑑定結論會確定醫院應該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也可以不通過衛生局直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委託司法過程鑑定來明確責任。責任明確後就好根據法律規定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必須找律師,才會告訴你更專業的

誤診算醫療事故嗎? 5

15樓:

因為自己與醫院正在打醫療糾紛官司,在這個過程中也得到了許多網友的幫助,自己慢慢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教訓,所以也一直關心網上的醫療糾紛方面的求助,盡力給予細緻的回答!但每個個案都細緻回答太浪費時間,而大家關注的實際上都集中在相同的幾個問題,現在就大家集中關心的幾個問題作如下回答,相信能解決大部份問題,對於具體問題如果需要再作補充,將在最後進行補充。

1、大家最關注的焦點-是不是醫療事故?其實這是大家的認識的誤區,不管是不是醫療事故,我所引起的後果只要是醫院引起的,醫院就要依據民法通則進行賠償。而在實際上,如果是醫療事故,賠償往往還少於依據民法通則進行賠償。

這中間涉及到一個最大的問題-鑑定,因為醫學的專業性,醫療糾紛都要通過鑑定才會判決。如果你非得說它是醫療事故,就必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如果你只要求醫院賠償,你就可以選擇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的司法鑑定,我們選擇鑑定是想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而醫療事故鑑定名聲在外,鑑定專家和醫院都是本地醫療系統的,相互之間關係密切,大家都會出一些事,難免相互照顧一下;但司法鑑定是比較公正的鑑定,我推薦山東金劍司法鑑定中心,他們能為患方著想,也有權威,還提供審查服務(收費300-500),如果審查結果不利,就不用花更多的錢進行鑑定了。(這中間涉及到的法律及案例如下可以參考: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首例社會司法鑑定對抗案終審判決書、肖曉齡童與昆明市兒童醫院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我應該按什麼法律程式處理醫療糾紛?首先不管怎麼解決,有沒有問題,第一時間封存病歷是最關鍵的(記得自己影印一份並蓋好醫院的章,以後分析鑑定都得靠它),如果病歷被他們改掉了後面處理就比較棘手了!如果一出事你就封存了病歷,只要醫院存在問題,他往往很快就會和你調解的。

協調解決是最好的解決辦法,處理快、錢容易到位、不用浪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但不是你說要協調醫院就按你的要求賠給你錢的,手上還是要一點東西,這就是鑑定,所以我建議大家影印病歷後,找一些專家看存在什麼問題,再自行委託(律師事務所委託)進行司法鑑定,有了鑑定結論在手,後面就會沒那麼難,你找醫院也調解也好,起訴也好!但也不是沒有問題,如起訴後醫院再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怎麼辦,如果鑑定結論不是事故,基本說明你自行委託的司法鑑定結論失效了!

所以醫院如果不服,你只能同意重新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司法鑑定!因為司法鑑定的公正性,它不會與你的首次鑑定有太大的差異的。這之後幾乎就沒太多問題了。

(法律參考:病歷管理條例、司法鑑定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3、找律師。如果打醫療官司,律師是必須要找的,首先封存病歷你自己去封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如關鍵的病歷沒復印出來(醫囑、護理)或者不讓你影印!再就是委託司法鑑定也要律師事務所,但你不能太相信律師,尤其是小地方的律師,自己也得知道一些,如我上面提到的參考資料也得看看相關的東西,關鍵的東西自己可以上網諮詢一些知名醫療律師,如宋中清、李仁兵等,也有一些遇到相似情況的網友也是很願意幫忙的,他們往往能提供一些實用的可操作的方法。

4、介紹下我自己的官司,經歷了省市兩級醫療事故鑑定後,得出不是醫療事故的結論;之後我又自行委託了山東金劍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的鑑定,得出過錯與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現在案件正在審理,因為有前兩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給我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所以大家也要從我的經歷總結經驗教訓。參見http://www.

5、醫療專業問題。實際上我說了不算,這個還是要請教醫生,檢視相關醫學資料。但從醫療官司中起來,也看過很多案例,能找出一些比較通用的規律,一般先看有沒有資質,如執業醫師、執業**等;再看有沒有違反告知義務,這個在司法鑑定中比較重視,而一般醫院都不太重視;再看用藥情況,如***、能引起後果相關的藥是否使用不當、還有就是延誤診治等等。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日光不照臨,醫生便上門,為什麼日光浴對人這麼重要

相信很多人都有看過 裡這樣描述一個人物,說他的 白到病態,那是一種蒼白,看起來給人羸弱的感覺。緊跟著後面的解釋或者前方的修飾詞句就是,此人常年生活在陰暗當中不見陽光,所以才會變成如今的模樣,其實這也是和實際生活息息相關的。小朋友和老人是人類群體中特殊 脆弱的存在,需要所有勞動年齡的人給予足夠的關心和...

低溫輸液的危害有哪些?注射泵和輸液泵有什麼區別呢

點滴的溫度不會影響的。倒是有一些藥不能加熱的,只能低溫輸注。腦梗塞輸什麼液最好呢?急 5 您好 是根據病情而定 大面積腦梗塞急性期 的關鍵是控制顱內壓,降低腦水腫,防止腦疝形成,促進病變腦組織功能恢復。可及時給予高滲脫水劑 利尿劑和激素等 亦可酌情給予腦細胞活化劑。脫水劑的應用時間,應視病情而定,一...

輸液瓶的問題,醫院輸液瓶怎麼處理有規定嗎

3.不變。隨著瓶內藥液的降低,瓶內液麵上氣體壓強減少,外面的空氣在大氣壓作用下通過進氣管不斷進入瓶內上部,總保持瓶內液麵氣體的壓強與h1段液柱壓強的和等於大氣壓。所以b所在水平液麵 出液口 處所受的壓強恆等於大氣壓強p0不變,瓶內h1段液柱的高度變化產生的壓強變化對出液口處無影響。藥液產生的壓強p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