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懂法律的來拿分

2021-07-01 05:53:35 字數 2200 閱讀 5499

1樓:千葉初代

1.法律上不承認,現在中國在法律上早已不再承認所謂的事實婚姻了。所謂的事實婚姻其實是中國過去的一個法律概念,那個是為了保障一些共同生活了很多年的人的權利而做出的權宜規定,但是從94年起,就不再承認這個了。

所以在這裡,因為雙方無結婚證明,故婚姻關係不成立。

2.因為在這裡,婚姻關係根本就不成立,所以若男方硬來,是構成**的。

3.如果辦理了結婚證明,女方因感情不合也可以不回男方家裡,但這樣,一旦分居兩年,就符合了離婚的條件,當然,是不是要離婚,還要看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如果沒辦理,那麼,法律根本就不承認這個婚姻,女方想去哪兒去哪兒,別人不應當來干涉。

4.男方來把小芳搶走,要看後面具體對其做了什麼事情,如果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那麼就是**,如果是關押起來,那麼就構成非法拘禁。至於小芳的哥哥被打傷,要看具體的傷情如何,如果造成了輕傷及其以上的傷害,那麼就構成故意傷害了,如果沒有,那麼可以去法院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用等等。

5.女方確實應當將打手送到派出所,派出所的行為若真如你所說,那麼是不妥的。

6.民事糾紛找法院,也可以找村委會調解。

7.可以去上訪,也可以去行政訴訟。

8.找河北派出所,根據法律的一般性規定,在哪兒發生的事情就在哪兒報案。但如果是隻是民事訴訟,那麼就要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到河南的法院。

9.按照法律的規定,派出所只要知道了類似情況,均應自動介入,以保護社會的安寧,維護人民的權利。

10。該報案報案,該起訴起訴,儘快把女兒救出來。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以下是我對此事的判斷。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 第七條 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在您給出的案例中,男女雙方並沒有取得結婚證,因此不存在法定夫妻關係。在沒有法定結婚證的情況下將不存在所謂「事實婚姻」的概念。

而一旦確定男女雙方不存在法定夫妻關係,男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來「搶走」小芳。此外,打傷小芳哥哥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並且沒有尊重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很明顯,當地**可能存在和男方潛在的利益關聯,並且考慮到小芳目前還處於男方控制的情況下,建議您立即向公安局報案並明確向男方宣告您保留訴訟的權利。不過如果真的提起訴訟的話可能時間相對較長對小芳人身安全不利,建議您立即向公安局報案。

訴訟一般視衝突實施地點而定,即如果衝突發生在河北省內,應向河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3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提問一.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在法律面前不算結婚。就算兩家辦了酒席法律面前同樣是不認可的啊,事實婚姻是指:

比方說,你們結婚了可是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已經有了下一代,其中有了孩子介入其中,這個可以算是事實婚姻。問題二.女方有拒接男人不**的要求,就算是夫妻也可以,比如說在女方不願意,或者是身體不舒服的情況下就可以。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老說作為夫妻之間強求**,嚴格來說不應該算**。

問題三.結婚後女方回不回男方家用法律是無法來解釋的,這個只能從一個社會常理,和道德觀念來闡述,不論你領沒有領結婚證,都是採取自願的。

問題四.小方不願意回男方家,男方是不可以來搶的,不論你是不是夫妻關係都不能強求把他人帶走,由於婚姻中產生的民事糾紛導致男方打傷小方哥哥已經觸犯法律,如果小方哥哥被打至輕傷或者重傷,則將男方定位傷害案件,並且屬於刑事案件,不但要賠償,還要負刑事責任,後果嚴重的將以刑拘或判刑。

問題五.公民不論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扣留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權,更不能扣留男方家的來人,縱然他打了人,也都要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任何人不能非法扣留他人。

問題六.民事糾紛一般都是有公安機關先期調解處理,如有對公安機關調解不滿意的,可向當地法院進行訴訟!

問題七.任何公民,在自己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都可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訴訟,同樣也包括公安機關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問題八.在法律規定中,任何案件都是以法案地點為第一齣警地點,所以無論是誰打誰,都是以當時法案地點來定的,河南人在河北打傷了人,就由河北**或者法院來收了,相反的河北人在河南打傷了人,也是由河南**或者法院來受理!

問題九.公安機關出警的方式有很多種,而且是激動性很強的,一是有接到報警後接到指令處警,二是在巡邏途中遇到突發情況進行處警。

問題十.如果我是小方父母,我應該徵求女兒的意見,不強求孩子們的任何一方,結婚是採取雙方自願的,如果女兒不同意結婚,當退還男方全部禮金,在打人事件中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切交由公安機關來辦理!相信公安機關會給一個合理的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