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如何維權,謝謝,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2021-06-28 22:14:48 字數 3385 閱讀 4954

1樓:匿名使用者

醫生如果出現明顯的誤診,患者理所當然可以提出起訴。

醫患關係一直以來被冠以複雜的性質,緣於社會或者說大眾對醫生及醫院的縱容,甚至可以說患者作為不得不聽命於醫生的弱勢群體的一種無奈和畏懼;這種情況在國內表現得尤其突出。

醫患關係其實質就是一種商業上的買賣關係,患者交錢而醫生提供健康方法。當醫生提供的這種藥方明顯不對症,同時可以排除是患者本身的原因時,醫生就應該為這種過錯行為承擔相關的責任,起碼應該退還患者所交付的錢款,其次再視情況追究賠償和其他的相關責任。

如果一個醫生可以拿水平作為推辭的話,那麼隨便一個拿著醫生資格證的人員都可以以此賺錢,出了醫療過錯也無足多慮,只要說水平不高或者醫療科學事故難免就可以繼續賣狗屁膏藥;試想這樣的話和江湖郎中有什麼區別?很明顯這種不尊重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侵權行為肯定站不住腳。如果水平有問題,作為醫生本身就不合格,同時發放資格證的主管部門也不可推卸的連帶責任。

所以,鑑於你的這種情況,明顯醫生就責任承擔這個過錯。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院方討公道,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藉助**以及法律來討回應屬於你的權利。同時向社會及大眾宣告,為了每一個人的健康,不應該繼續對醫生及醫院縱容下去;應該讓醫生及醫院這個高收入群體在享受高收入的同時,進一步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提起訴訟,當然了這個我認為不屬於醫療事故,應該屬於一個醫療過錯,你可以請求醫院賠償你第一次**期間的醫療費用,以及你的誤工損失。

3樓:

由於骶髂關節炎和腰椎間盤突出症的症狀主訴有相似之處(儘管影像學檢查一眼就能分開,而且僅從查體都能將其鑑別開,只能說那個a醫生水平太爛了),因此這件事情算不上責任事故,最多最多算個技術差錯。醫學本身是門科學,有所失誤在所難免。從這個角度,恐怕你的維權行為難有多大斬獲

還是去諮詢律師吧

4樓:匿名使用者

辦法就是拿著診斷病例和相關化驗報告去你們當地指定的有資格的大醫院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然後去法院起訴

但是我看你的情況,應該算不上是醫療事故

你能做的只能是去他的醫院找領導投訴他工作沒做負責在他的年終獎中會體現到對他的懲罰而已...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5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何種情形下的誤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客觀上講,基於病理的高度複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1 、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6樓:**隨身吧

1、一般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有違規和不負責任的表現,都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害,都是過失行為。關鍵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如果沒有造成這樣的結果,就只能作為一般醫療事故處理,而不應認定為犯罪。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

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

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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