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怎麼處理,申請人不服對執行異議的裁定怎麼辦

2021-06-18 16:10:24 字數 5456 閱讀 6671

1樓:巴山夜雨

處理方法如下:

一、《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

二、申請人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訴(而不能稱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法院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執行異議是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式開始後,如果案外人(執行程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

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說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異議之後,應當立即審查處理,認為異議確有道理的,應當報請法院院長批准裁定中止執行。如果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應撤銷原裁判,按法定程式給予糾正。

執行異議沒有理由的,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式。

2樓:

執行異議=“”對執行行為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

1.“對執行行為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向上一級法院複議;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首先要看原判決是否對標的物確定有錯誤:

如果錯誤了,則無論法院對異議駁回還是准予均應通過 再審 糾正原判錯誤進行救濟;

如果原判對標的物歸屬沒有確定,接下來才進入正常的異議之訴進行救濟:

a.法院對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了標的執行中止(准予了),此時原告申請執行人對被告案外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被執行人反對的列為共同被告,不反對的列為第三人(無獨三),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訴求成立則判決准許執行,反之判決駁回;

b.法院對執行標的異議裁定駁回(不準予),此時原告案外人對被告申請執行人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被執行人反對的列為共同被告,不反對的列為第三人(無獨三),法院認為原告訴求成立則判決不予執行,反之判決駁回。

a、b情況均適用一審程式,不服可上訴;此外案外人對主張的執行標的權利承擔舉證責任;以上異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3樓:蔡仲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一般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而案外人則一般只能走審判監督程式。

具體的法律依據分別是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和227條之規定:

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請參閱《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

申請人不服對執行異議的裁定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bai華人民共du和國民事訴訟

法〉第zhi二百二十五dao條 當事人、利害關專系人認為屬

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怎麼處理

6樓:卡門kamen之歌

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這時候法院在審查之後做出是否需要審理的決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四條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被執行人,我對申請執行人持有本案以外的債權,可否在執行中提出異議或要求抵頂。

8樓:羽飛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

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相關法律規定: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對法院裁定不服,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怎麼寫

9樓:百小度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申請書應當寫明對案涉標的物主張所有權的理由,請求撤銷原異議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

對人民法院准予執行的裁定不服怎麼辦

10樓:誠心為您諮詢

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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