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廠裡,老闆不要我老公了,還不要我離開,怎麼辦

2021-06-04 02:15:55 字數 6864 閱讀 8935

1樓:弭凝潔

你的老公在**,你就要去**,所以說在這時候老闆既然不想讓你老公在那裡工作,那麼在這時候你也要進行辭職,這是對你們家庭的一個維護,所以說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一定要跟自己的老公站在一起。

2樓:狂陽秋

這有兩個可能,第一,是你老公表現不好,工作能力差,第二是你老公在,影響老闆的正常交往,第三不讓你離開說明你的工作能力強,第四是老闆對你可能有點不正常,所以要你老公離開,這樣老闆就可以無所欲為,

3樓:新晟隆

可以商量解決,

真不行的話就另謀高就,

不過所有的待遇一定要到位,

不然的話就可以去勞動仲裁投訴他。

4樓:在真如寺看雜技的桔梗

你跟老公在同一個廠,老闆不要你老公了,還不讓你離開。你覺得這個廠工資待遇還行,覺得有留下來的必要,你可以選擇留下。如果你覺得不要你老公了,你沒有留下來的意義,那你可以跟你老公一起離開

5樓:

你可以找老闆說如果不要你老公,你也不在這裡幹,也要離開。看老闆怎麼說。我認為老闆不要你老公。

還不要你離開。他對你沒有懷好意。要是這樣的話,就應該要走一塊走,要留一塊留下。

有老公在你身也你會安全的多。供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找老闆吃頓飯,說說情況,仔細分析一下,看看老闆是否對你別有用心,如果正常公事,你就聽從安排。你試試你也打算離開,看老闆啥意思。

7樓:亥其雨

如果這個單位效益好的話,你也考慮留下來做一段時間,可以叫你老公去找別的工作。但是要和你老公商量好。看他願不願意,還有看老闆的意思是對不對你有企圖,如果沒有別的,想要你留下來工作的話。

你也可以留下來。等你老公的工作穩定了,才想辦法去他那裡。

8樓:

老闆認為你乾的好

老闆現在可能討厭你老公,等他(她)心情好了,再找機會詢問老闆辭退你老公的原因

自己嘗試是否能改變老闆的心意,向老闆再次推薦你老公嘗試調解倆人之間的矛盾,達成和解,並且希望他們之間能忘掉彼此間的不愉快

9樓:

老闆不要你老公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是因為他不能夠勝任他所在的崗位而辭退他。老闆的做法是合理合法但不合情理。但是企業的用人就是優勝劣汰,沒有辦法。只能讓他再去找份工作。

10樓:恭依風

你和你老公同在一個工廠工作,現在老闆把你老公開除了,這種情況有兩種選擇,一種就是,也辭職和你老公一起走,第二個選擇就是讓你老公再找另一份工作,你可以在這裡繼續工作。

11樓:

你老公肯定有做的不合格的地方,讓老公在另找一份適合他的工作吧,你既然適合就繼續工作,畢竟這年頭適合自己的工作不好找不能和錢過不去啊。

12樓:秀蘭至金

老公在附近的工廠找到工作也也可以吖。老公不做了,你也走嘛,這個不是不讓你走就不走的。

13樓:

同在一個廠裡,老闆不要我老公了,還不要我離開,怎麼辦?答:老闆用人都是站在自己的利益上去考慮的,排除老闆有其它的不好的想法外,你覺得可以接受繼續工作,那就繼續留下工作。

當然前提是不影響夫妻感情。就算要離開,那也只能一個一個走,生活還需要各種開銷。

14樓:

你們夫妻自己商量,想要自己離開,那你就接著幹,要想兩個人都走,那就一起離開,公司有公司的制度,不想放你可以,正常提離職是一個月就可以走還是三個月,過了時間他不能不放你走了,屬於違法了。

15樓:大金龍租賃

要麼一起留下,要麼一起走。讓老闆自己選擇!

16樓:在古運河穿情侶裝的三角梅

這個問題很好解決,看你怎麼去想,如果老闆不要你老公了,留你在。那你不想在的話,老闆也留不下你呀。或者還有一種方法就是老闆留你在的時候,你要求你的老公同時在。

如果老闆不答應,那就走唄。兩個人就都不幹了唄。

17樓:軍哥

作為夫妻在一起工廠裡上班當然是挺好的,可以互相照顧和關心,現實你老公不適合在廠裡上班可以到附近找份工作的,但如果你想和你老公一起走,可以和老闆多溝通和商量去辭職,做別的工作掙錢。

18樓:天天晴

既然這樣的話你老公可以另謀出路啊,你老公暫時沒工作,你不可以也沒工作啊

19樓:莊清綺

可以與你老闆說一下如果你老公離開了,你也不會留下。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闆是不是看上你,覺得你老公很礙事,所以不要你老公,只要你留下了?

21樓:潛思煙

如果是這種情況,最好你和你老公一起離開,不要再給這個老闆打工了,找一份別的工作去幹一樣賺錢。

領導不用我,怎麼辦?

22樓:

我建議你先調查一下這個新來的男孩子來歷,或許是公司哪個領導的親戚,所版以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權況下去跟老闆談的話,反而會引起老闆對你的反感。還有你說你30歲了,不知道你的形象如何,女人一定要保持身材好,容貌好,這樣公司的人也會喜歡你,對你工作也會有很大幫助,還有就是要學會拍馬屁,瞭解你直屬上司的喜好,讓他喜歡你,

還有你真的需要要一個孩子了,懷孕的時候堅持學習,等小孩子生下來,你會更有鬥志更有上進心的,女人的事業重要,但是家庭更重要,抓緊生個孩子,這是你早晚要做的事。

23樓:縱橫太陽系

為什麼領導不用你來?很簡單,源大部分老闆都不會把重bai要工作du交給準備

結婚zhi的年青女性。因為她們一結婚dao,就要生孩子,通常要中斷工作一年以上,然後可能到其他單位去。如果我是領導,我也會這樣想:

她不知道什麼時候要回家生孩子了?我把這麼重要的工作交給她合適嗎?不同的年齡,有不同的任務要你完成,你還沒有孩子,我想你的家人對你也是不放心吧!

不要為了工作,而忘了自己的家庭。

24樓:匿名使用者

上班的同時找找別的工作,找到後辭職

我在一個工廠上班,不想做了,辭職不批,我該怎麼辦?

25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 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6樓:正天

在工廠上班辭職不批,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7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原因不批?按照公司正常流程申請辭職。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8樓:

待遇不錯就繼續幹嘛,到**都是幹。待遇不好過段時間再辭,直到批准為止。

29樓:

如果你鐵了心想走,那就做好沒有經濟補償的心理準備

寫辭職信,別寫辭職申請

30樓:zpsq35203薇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我之前在事業單位上班,辭職複雜,我本來也不讓我辭職,後來我一在堅持,領導也是一直給予我方便,現在去到一家海外的zpsq遊戲公司上班,月收入還行,有興趣35203

31樓:

希望不大,但你可以試一試

3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炒老闆的魷魚。直接走人。

33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勞動者按規定辭職即可,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34樓:匿名使用者

尋南溪常道士(劉長卿)

老公不要我了,我該怎麼辦? 10

35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 憂鬱的日子總會過去

放輕鬆別在意自己愛自己

自己要自己高興

看看這段話吧

改變一下自己的觀點

蘇(蘇格拉底):孩子,為什麼悲傷?

失(失戀者):我失戀了。

蘇:哦,這很正常。如果失戀了沒有悲傷,戀愛大概就沒有什麼味道。可是,年輕人,我怎麼發現你對失戀的投入甚至比對戀愛的投入還要傾心呢?

失:到手的葡萄給丟了,這份遺憾,這份失落,您非箇中人,怎知其中的酸楚啊。

蘇:丟了就是丟了,何不繼續向前走去,鮮美的葡萄還有很多。

失:等待,等到海枯石爛,直到她回心轉意向我走來。

蘇:但這一天也許永遠不會到來。你最後會眼睜睜的看著她和另一個人走去的。

失:那我就用自殺來表示我的誠心。

蘇:但如果這樣,你不但失去了你的戀人,同時還失去了你自己,你會蒙受雙倍的損失。

失:踩上她一腳如何?我得不到的別人也別想得到。

蘇:可這隻能使你離她更遠,而你本來是想與她更接近的。

失:您說我該怎麼辦?我可真的很愛她。

蘇:真的很愛?

失:是的。

蘇:那你當然希望你所愛的人幸福?

失:那是自然。

蘇:如果她認為離開你是一種幸福呢?

失:不會的!她曾經跟我說,只有跟我在一起的時候她才感到幸福!

蘇:那是曾經,是過去,可她現在並不這麼認為。

失:這就是說,她一直在騙我?

蘇:不,她一直對你很忠誠。當她愛你的時候,她和你在一起,現在她不愛你,她就離去了,世界上再沒有比這更大的忠誠。

如果她不再愛你,卻還裝著對你很有情誼,甚至跟你結婚,生子,那才是真正的欺騙呢。

失:可我為她所投入的感情不是白白浪費了嗎?誰來補償我?

蘇:不,你的感情從來沒有浪費,根本不存在補償的問題,因為在你付出感情的同時,她也對你付出了感情,在你給她快樂的時候,她也給了你快樂。

失:可是,她現在不愛我了,我卻還苦苦地愛著她,這多不公平啊!

蘇:的確不公平,我是說你對所愛的那個人不公平。本來,愛她是你的權利,但愛不愛你則是她的權利,而你卻想在自己行使權利的時候剝奪別人行使權利的自由。這是何等的不公平!

失:可是您看的明明白白,現在痛苦的是我而不是她,是我在為她痛苦。

蘇:為她而痛苦?她的日子可能過的很好,不如說是你為自己而痛苦吧。明明是為自己,卻還打著別人的旗號。年輕人,德行可不能丟喲。

失:依您的說法,這一切倒成了我的錯?

蘇:是的,從一開始你就犯了錯。如果你能給她帶來幸福,她是不會從你的生活中離開的,要知道,沒有人會逃避幸福。

失:可她連機會都不給我,您說可惡不可惡?

蘇:當然可惡。好在你現在已經擺脫了這個可惡的人,你應該感到高興,孩子。

失:高興?怎麼可能呢,不管怎麼說,我是被人給拋棄了這總是叫人感到自卑的。

蘇:不,年輕人的身上只能有自豪,不可自卑。要記住,被拋棄的並不是就是不好的。

失 :此話怎講?

蘇:有一次,我在商店看中一套高貴的西服,可謂愛不釋手,營業員問我要不要。你猜我怎麼說,我說質地太差,不要!其實,我口袋裡沒有錢。年輕人,也許你就是這件被遺棄的西服。

失:您真會安慰人,可惜您還是不能把我從失戀的痛苦中引出。

蘇:是的,我很遺憾自己沒有這個能力。但,可以向你推薦一位有能力的朋友。

失:誰?

蘇:時間,時間是人最偉大的導師,我見過無數被失戀折磨得死去活來的人,是時間幫助他們撫平了心靈的創傷,並重新為他們選擇了夢中情人,最後他們都享受到了本該屬於自己的那份人間快樂。

失:但願我也有這一天,可我的第一步該從**做起呢?

蘇:去感謝那個拋棄你的人,為她祝福。

失:為什麼?

蘇:因為她給了你份忠誠,給了你尋找幸福的新的機會

我在廠裡我在廠裡上班上了月叫老闆發工資最後就說我把工資給你你就不用做

那就直接拿回屬於自己的工資,而且如果是老闆讓你離職,你可以多拿一個月的工資。這個老闆意思就是,你要在我這幹,就得壓資,你要想開資,你就馬上滾蛋。這樣的老闆真是一個無賴的嘴臉,你在這幹也沒什麼意思了,既然他說能開資,你莫不如就順水推舟,開完資就不幹了。找個好老闆吧。做了八個月還沒開工資,你還願意跟這個...

我是威遠的,廠裡放假兩個多月,現在老闆不要我幹了把我辭退了,這兩個多月可以向老闆要生活費補償金嗎

現在被廠裡面辭退,原放假的二個月廠家許諾的補償應該給你,並且還應該另外給你補償,你工作一年,就應該補償一個月工資,以此類推。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是可以拿到最基本的生活補貼的,如果不給,就去勞動局告他 可以。詳看下面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

我老公在廠裡跌倒了,廠裡拿人家的名字住的院,現在廠裡不要他上班,跌倒那麼重,頭出血,肋骨斷了一根

不合理,至少配個3 4萬啊!頭啊!你先看看他們為什麼用別人的名字住院,是為了報銷費用.如果是.先到醫保處舉報。還有立即報案.先讓警察介入.理由是單位弄虛作假.先確認你老公受傷的事實。第二去社保局去申請工傷鑑定。在這期間你可能還要舉證 至少六萬補償!醫療費全付!工資照付!陪護工資!營養補助另計!去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