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2021-06-03 13:03:34 字數 4412 閱讀 3640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認定的標準分別是: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係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於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佔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

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

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19公里處時,在陳前方

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馬車,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 貨車被撞後栽入旁溝內。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2樓:法律快車

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型別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

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3樓:法幫網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如下: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

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問題。

4樓:連雁玄希慕

如果車在那停著,行人往上撞,車也負責嗎?話不能那麼理解。

按你的論述及各方面證據都能成立的話,我個人認為行人應該負責該起交通事故主要以上的責任,甚至再勉強點說是同等以上的責任,

行人的違法行為對司機來說,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來避讓,對發生該起交通事故的作用是很大的。所以確定其同等(保守說)責任以上,肯定沒問題。

駕駛人交通肇事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所以,如果該我的觀點來說,該駕駛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另外好像有一種說法:如果行人撞車,車要負責.如果小車撞大車.大車要負主要責任.這種說法成立嗎?」

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潛在的危險性,處於強勢地位,機動車駕駛人應盡高度注意義務來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發生。

從交通事故責任上,該怎麼分就怎麼分,但從賠償責任劃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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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多長,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 鑑定的,應當在檢驗 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雙方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