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外遇,女方沒證據。男方以感情不和以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女

2021-05-22 13:33:53 字數 2537 閱讀 9343

1樓:緣盾情感

寶媽求助:老公月子期出軌,要求半年內離婚

在小涵鼓起勇氣找緣盾情感求助的時候,她向古非老師承認,儘管她已經關注緣盾情感好幾年了,但她一直以為緣盾的案例故事只是誇大其詞,等到這類「戲劇化」的故事真實發生在她身上後,她才在走投無路之下選擇信任緣盾。

說起小涵跟老公剛結婚的甜蜜時光,她是根本不相信緣盾的案例故事會一字不差地發生在她身上。當時的老公極其寵愛小涵,比如小涵半夜突發奇想要吃什麼,老公再晚也會親身去買,記得有一次颱風天,就連外賣小哥也拒絕接單了,但在小涵的一再要求下,老公還是冒著生命危險衝入瓢潑大雨之中,只為小涵帶來熱騰騰的美食。

然而,寶寶的出生並沒有讓夫妻兩人的感情進一步昇華,老公的頻繁加班讓一直關注緣盾情感的小涵及時發現了老公的行為異常。

「沒錯,我在外面有人了。」

在小涵的隨意試探下,老公居然很大方地承認了自己出軌女同事的事實,看著面前這個若無其事的男人,小涵的情緒失控了,她不斷捶打老公,卻沒有得到他的任何懺悔,從那一天起,老公就離家出走了。

跟很多遭遇出軌的女人一樣,小涵不斷**、資訊轟炸老公,用盡她能想到的惡毒語言去咒罵老公,得到的卻是老公要求寶寶滿六個月後就離婚的答案。

小涵徹底崩潰了,她想到了各種悲慘的結局,甚至想到了死,就在她快要墮入無盡深淵的時候,她突然想起自己如今所做的,不正正是她一直關注緣盾情感所描述的錯誤行為嗎?

帶著最後一絲希望,小涵向緣盾情感的古非老師求助,想在離婚期限內的最後三個月挽回老公,時間非常緊迫,小涵也非常焦慮,但古非老師的輔導卻是讓小涵先穩定自己的情緒。

古非老師表示,小涵的性格比較作,在談戀愛和剛結婚的時候,問題還不嚴重,但隨著寶寶的誕生,老公既要應付新生兒所帶來的沉重生活壓力,還要應付情緒失控的妻子,備受壓力的老公這才會犯下一時的錯誤。

在古非老師介入輔導的短短20多天裡,小涵的失控情緒得到了極大的改善,老公不但主動跟小三分手,還回歸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每天下班就直接回家陪寶寶玩,甚至連平時最愛玩的手機也放下來了。

離婚的期限還沒到,老公就跟小涵為出軌的事情道歉,並承諾以後會好好過日子,不會再出軌,小涵也承認自己過去經常由於老公不陪伴自己而吵鬧的性格有問題,將來會學習多理解老公。一場婚姻危機,最終卻成為夫妻兩人共同成長的契機。

更多關於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坐以待斃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或許不會判決離婚,但是6個月之後在起訴,一般會判離婚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在一方實在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還要看分居多久,一般分居二年就算是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當然,如果有感情破裂的證據,就隨時都可以判決離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都那麼堅持離婚了,何必還在一起,在一起也沒意義了。我看你還是抓緊時間找證據分財產吧。他有錯在先,是他發生婚外情,所以證據重要。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不會判,在起訴會判

男方提出離婚起訴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女方無過錯這種情況女方能得到什麼補償?

7樓:草民學法

1、雙方單純以感情不和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難以在首次起訴的時候,就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的淵源是社會道德,我國古代就有「寧拆10座廟,不破一門婚」的諺語,因此,法院應當會給予堅持離婚一方,充分的時間考慮作出離婚的人生重大決定。

堅持離婚一方如果在收到不準離婚判決半年後,再次提起離婚,法院會認為雙方感情卻已破裂而准予離婚。而單純以感情不和提起離婚,不是任何一方多分或取得全部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在雙方都沒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

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下,要求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共同財產的分割以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作出處理。

2、如果男女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女方因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男方工作付出較多的,女方要求對方給予補償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援,否則如果男方既沒有重婚等過錯情形,又並非上述描述的情形

女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支援

3、如果堅持離婚一方,能夠證明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相關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之中的規定,

或者能夠證明對方存在婚姻法32條第三款規定的,「應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

可以實現首次起訴就離婚的目的。

4、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對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對於共同財產,可以取得絕大多數

甚至全部,有過錯一方應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2條、39條、40條、46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8樓:法律快車專家

生意上賺的錢肯定是兩人平分了,我認為像這種情況女方可以得到更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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