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2021-05-05 05:50:34 字數 2739 閱讀 1758

1樓:long1209龍是我

一、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它規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範圍規定著受到行政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的範圍,也規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由三個部分組成。

三、對受案範圍的正面列舉。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所以你說的兩項均屬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錯誤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除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中國特色)、行政機關內部的獎懲及人事任免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外,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應受理(上述規定見行政訴訟法)。

故1、2全選。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哪些訴訟

4樓:誠心為您諮詢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中,對下列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5樓:edison大哥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範圍包括:

6樓:13862590347林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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