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人搬貨時猝死(可能屬於心臟病發),僱主要付全部責任嗎

2021-05-04 17:39:02 字數 3589 閱讀 3376

1樓:馬哥新語

你的問題我認真看了一下,問題稍複雜一些,首先看僱用關係。從你提供的情況來說,另外一船和工人之間存在僱用關係,而不是你,就不一樣了。他們給你幫忙有沒有費用,如果有。

出事的工人是為那一支船工作,你和這個工人沒有僱用關係,只是和那個船有合作關係,所以工人的事應由那個船處理,你和那個船協商,就是說工人不能直接找你要錢,而是找那個船!

賠多少不是你的事!

當然在你的船上出事了,從道義上內銷也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注意是補償,不是賠償!

同時還要看你們的工作環境,有沒有導致其死亡的因素,如果有,就應當是賠償,而不是補償!

你們相互幫忙,不是你和記僱員的關係,是兩個公司的關係!工人是幫助公司給你們工作,換句話就是,工人仍是為那個船工作,而不是為你!

這裡面的法律關係提問複雜,最好去找個律師,以便保護你和工人的權力!

2樓:汙水縱橫

我們在審理僱員受害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這裡的遭受人身損害主要是僱員本人以外的外部環境、他人的行為等外力因素,而非自身疾病等原因引起的,故要求僱員從事的僱傭活動與損害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即僱員的僱傭活動是造成僱員受害的原因。從人道主義角度給予適當補償。

既然是僱傭關係,當然是幫誰做事,就誰負責。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承擔小部分責任!因為對方的死亡原因是自身身體狀況,跟工作沒有直接原因!

可以先協商,從道義角度給予部門補償。如果協商不成,就讓對方去起訴吧,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不會高的!

4樓:唐詩穎

付大部分的責任,因為又不是你害他死的,說不定他身體有問題啊!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 付全部責任,主要看僱主有沒有過錯。如果是心臟病造成的,僱主多少也得承擔一些。

6樓:加

屍檢 看屍檢結果 若是心臟病之類的自身原因 無需負全部責任

7樓:鍔刃喆

最後去請教一下律師,可以很好的解決就很好

沒有簽訂勞務合同的情況下 臨時找的電工 工作時發生意外 僱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8樓:橡膠園氨以

一、什麼是臨時工?

臨時工就是用人單位量多人少或是做工時間短而臨時招聘且沒有正式合同的人員,簡稱是「合同工」。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裡的非在編人員。

二、臨時工與正式工的區別

臨時工和正式工的最大區別在於員工的待遇上,

1.正式工籤的是公司的合同,合同工籤的是人才市場的合同,也稱為臨時工。

2.自然在待遇上有所區別的啦,正式工可以享有帶薪年假,過節費用和補貼,以及公司會幫你買五保(其中有住房公積金),而臨時工過節費用比正式工少一半,無任何補貼,無年假期。

三、合同工出現意外傷害賠償法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該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勞動能力鑑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賠償,是在屬於工傷賠償的範圍內,先做傷殘鑑定,根據傷殘等級賠償,具體看工傷保險條例。

2、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公司聘請的工人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現在已沒有臨時工稱呼),出了工傷,應比照全日制用工處理。

3、雙方可以私下了結,但要基本符合《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公正與否都可以。

4、如果出現傷害,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 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計算標準請參考上述解釋第18-35條。

5、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是直接僱傭臨時工,雙方直接單獨結算,那麼施工中出現意外,僱主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臨時工本身有過錯的話,僱主責任可減輕;

二、如果業主請沒有資質的施工隊,那麼其聘請沒有資質的施工隊作業存在過錯,僱主應當對出現的傷害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三、如果僱主請的是有資質的施工公司,一旦出現事故,僱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其自身有損失還可以向施工公司要求賠償。

所以在籤臨時合同的時候,記得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上的沒一條詳細內容。

60歲左右的臨時工在搬貨中突發性腦梗塞死亡僱主有責任嗎

9樓:

您好!突發性腦梗塞死亡是因為該臨時工本來就有心腦血管疾病,其死亡僱主並無過錯。但搬運重物有可能導致腦梗發作,這與搬貨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

因此,僱主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應當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額可以由僱主與死者家屬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死者家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庭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補償金額。謝謝閱讀!

10樓:淮安浙江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1、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1、《民訴法》第63條第二款: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民訴法》第64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民訴法》第65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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