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立遺囑人是親筆書寫,但證人不願意做證,請問是否可以做筆記鑑定,筆記鑑定能否做出是否是死者的筆記

2021-05-04 01:08:59 字數 4026 閱讀 7172

1樓:鍵盤的灰

如果是自書遺囑,沒有公證人同樣有效,可以鑑定。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新增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樓:繁華落盡全是傷

證人不作證還是作偽證,證人什麼身份?

法律上遺產怎麼分的?

3樓:華律網

⑴份額均等

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裡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

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⑵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即多分點遺產。⑶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

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⑷適當照顧的原則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

4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

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 ,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 產時,可以多分。

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 ,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後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 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

(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後 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三、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 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 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 ,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 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 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 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 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 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樓:手機使用者

您好:首先,明確什麼樣的案子會合並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所以說,具體要看兩個訴訟到底是什麼,也不一定合併審理。

其次,如果法院合併審理,並且原告勝訴,形成兩個債權,只要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權(例如抵押權優先於債權)的問題等其他問題,那麼是按照比例清償(比如有被告有50萬,欠a10萬,欠b90萬,那麼就還給a5萬,b45萬。)

再次,如果未合併審理的,那麼後起訴的人肯定存在拿不到錢的風險。這樣該怎麼辦,首先後起訴的人可以在起訴的時候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如果前一個案子已經進入執行階段,可提出執行異議。

最後,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懶惰者,儘快起訴為宜。

希望可以幫助你!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6樓:擺渡之

如果財產所有人生前立有遺囑的,那就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就按法律繼承,一般按第一繼承人順序繼承(死者的伴侶,子女,父母)

7樓:曾經愛你

1,沒有遺囑存在的。依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8樓:匿名使用者

配偶子女為第一,父母兄弟第二,其他第三,沒有第一才輪到第二第三。

9樓:手機使用者

先看遺囑,沒有的按照繼承順序來。

10樓:手機使用者

按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有遺囑,按遺囑繼承。

法律遺囑問題

11樓:巴山萬里程

根據最新案例

來,生效(源第一是法定自書遺囑有效的,第二是新聞可知無需公證):

遺囑沒辦公證房產不能過戶? 女子狀告住建局勝訴本報去年報道過一個離奇案件,張東(化名)去世前給戀人馬豔豔(化名)留下了一份手寫遺囑,其中寫明要將房產留給對方。張東去世後,馬豔豔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根據相關規定,遺囑沒辦公證,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

「人已經去世,公證還怎麼辦?」無奈之下,馬豔豔只好將南京江寧區住建局告上了法庭。一審判馬豔豔勝訴。

近日,該案成為了最高法釋出的典型案例。

12樓:藪貓

民事法律關係/遺產繼承問題

理由:1、不符公序良俗原則

2、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為丁二(弟)留下維持生活的費用

有關遺囑的法律

13樓:遊讓閃妍

《繼承法

來》第十七條

源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遺囑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嗎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 與繼承人 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繼承法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

房屋產權是我父母的。父親去世沒有立遺囑,母親有寫給弟弟。弟弟掏錢了。他要按現價要回他掏錢的那部分

僅就房屋而言,提出一些個人拙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1.房屋的產權是你父母,你父親過世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房屋他所佔之份額為其遺產,將按法定繼承進行此份額的財產分割。由第一法定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第一法定順序繼承人包括 配偶 父母 子女 在繼承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各自所佔份額均等 2.你母親講給你弟弟...

二位老人健在立遺囑觀點是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位老人寫一份遺囑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一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 最可靠的證據。二 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 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