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人進來一下,麻煩大家幫我解決一下,謝謝

2021-05-02 19:23:26 字數 2648 閱讀 3375

1樓:我必須回答

觀點:《初中擇校還是不擇校》(以下簡稱《初擇》)使用**未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公民肖像權有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基本構成要素: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先說第一要素「未經本人同意」:

對於以抓拍見長的新聞攝影來說,在拍攝每一張**前,都要徵得被拍攝者同意,顯然不現實。那麼第二要素「以營利為目的」呢?法律把新聞攝影行為界定一種為公眾服務的資訊傳播行為,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因此,新聞攝影工作是出於一種社會公眾利益需要,它可以不受肖像權的限制。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因此,構成侵犯名譽權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一是捏造、偽造或失實,二是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三是傳播並造成影響。

三、中國民法通則上並沒有對隱私權的規定,這在今天看來「是一個立法的疏漏」。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以變通的方法,對此立法疏漏進行補救(《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按照這樣的司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承認公民享有隱私權,只是在保護上,適用名譽權的保護方法。這就是所謂的「間接保護方式」。

那麼,什麼是公民隱私呢?按照法律解釋,隱私就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祕密,它主要包括:私人資訊、私人活動、私人空間。

私人資訊是指個人的一切情報和資料,如身高、體重、生活經歷、**號碼、患病經歷等;私人活動是一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夫妻生活、婚外行為等;私人空間也稱為私人領域,是指個人居所、隱祕部位等等。

隱私權有三點注意:公眾視野無隱私、公眾人物隱私受限制、越界極易造成侵犯隱私。

「公眾視野」,是指「公眾都能自然地看見的範圍」,即我們通常所稱的公共場所。攝影記者可以拍攝處於「公眾視野」內的任何人,而無須顧忌侵犯公民隱私權。「公眾人物」指知名度高,又與公共利益相關聯的社會名流。

國際法學界有一個普遍性原則:公眾人物的隱私要受到限制,他們受法律保護的隱私權範圍要比一般民眾小。越界,是指攝影記者在拍攝**時,所處位置不是公共場所,或者身處公共場所卻使用了不當的拍攝手法。

攝影記者在「越界」情況下拍攝公民私生活**並加以傳播,將會被認定侵犯公民隱私權。

——資料** 新華網 有刪改

總結:第一,《初擇》所使用的**可能沒有徵得被拍攝者同意,但文章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是出於一種社會公眾利益需要,因此《初擇》所使用的**沒有侵犯公民肖像權;第二,《初擇》所使用的**與《初擇》內容相關,真實的反映了初中生的情況,而且,《初擇》所使用的**未對**中所涉及的人物名譽造成損害,所以,《初擇》所使用的**沒有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第三,《初擇》所使用的**拍攝於學校內,學校屬於公共場所,被拍攝的老師與學生是普通公民,隱私不受到限制,攝影記者這一合法的拍攝行為不被看作侵犯隱私權。

總結上述理由,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初擇》使用**未構成侵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新聞報道,不算。

如果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廣告,未經同意的話侵犯了同學和外教的肖像權。

3樓:

新聞報道的不屬於侵權,否則屬於侵權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因為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廣告,

如果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廣告,就侵犯了肖像權.

懂法律的人進來一下

5樓:高度強

這種情況下交警bai給你做處分是du職務行為,並沒有違法zhi,即使檢舉dao也不會有太大作用。專但是此次處罰確實屬有些不合乎情理,受此處罰未免有些冤枉,你可到給你作出處罰的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裁決,他們會繼續稽核的,只要請求有力,證據確實充分,會撤銷對你的處罰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有這個權利的,不用檢舉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但可能不合情理.

8樓:系閒習奇瑋

絕對違法,老師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利,罰款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

9樓:鬆農抗慧豔

學校教育機構不是行政執法機關,老師也不是行政執法人員。沒有罰款的權力

10樓:籍琲建鴻寶

罰款,指行政抄主體強制

襲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在學校,學生吃到曠課的行為既不構成違法,而學校也不是行政主體,所以老師無權對學生罰款。其實學校也無權罰款。

你可以參考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11樓:薩洮諸葛春華

違法,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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