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馬路上走路後面老太婆騎個電瓶車撞到啦我,雙方都摔倒啦,她比我傷的重,這個雙方責任怎麼劃分

2021-04-24 03:10:48 字數 5038 閱讀 4690

1樓:匿名使用者

在馬路上走路也有一定責任,得看具體情況,可能也有一定責任

2樓:萬

她撞你屬於她違章 他負全責

3樓:匿名使用者

先報120,然後報警處理。

求一些關於電瓶車的交通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訊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5樓:匿名使用者

1.你得會騎 2.你不能撞人 3.你也不能被人撞

關於電瓶車有哪些法律法規

6樓:蘇蘇的夏

騎電動車的注意!交通法規修改了,不再有「免死金牌」,還會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執行的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為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範圍,並對其種類登記、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

此外,已經有不少業內專家呼籲,低速電動車技術正在逐漸成熟,應當正視市場需求,可以借鑑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儘快制定完善的准入標準、法律體系,加以規範和引導低速電動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同時,山東省作為全國最大的低速電動車產銷地,省汽車行業協會已向國家遞交《關於支援低速電動車產業發展的報告》,建議出臺對低速電動車分類管理的法規和行業准入及產品標準。對此,我們將拭目以待。

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電瓶車有哪些法律法規 ?

關於電瓶車有哪些法律法規 ?

關於電瓶車有哪些法律法規 ?

除了要求牌照沒有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

9樓:醉夢中死

闡述的電動

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

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

(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氾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

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五、騎電動車是否需要考駕駛證

騎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

騎超標電動車,需要持有準駕車型為摩托車(e)或輕便摩托車(f)的駕駛證。其中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電動車,必須持有準駕為e的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電動車有什麼規定。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2023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電動車國家新標準。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與原有的電動自行車區分開來。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效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電動自行車的部分限制條件:

1、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效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

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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