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強制執行,執行局已經接手了,怎麼執行局還安排調節呢

2021-04-21 06:17:31 字數 5151 閱讀 2896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來說,在執行程式中執行人員是不能強制雙方調解,只能適當的促成雙方和解。

所以,你在申請執行後,可以不接受調解或和解,要求按照判決書執行就行了。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的方式

2樓:華律網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3樓:我愛斯隆

一、在被告未履行調節書所規定的義務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會進行財產搜查等強制執行程式。

你們已經簽了調解書,若被告履行了調節書中的義務,如:到期還款,則無需進行搜查、劃撥等程式。

二、其他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方式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3、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1、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2、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

3、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4、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的程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2)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4)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院已判決,執行局遲遲不執行。怎麼辦?

4樓:愛喝粥

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5樓:南霸天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07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也就是說:如果執行中沒有需要中止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終結;但有本院院長批准的,還可以延長。

2、執行局遲遲不執行解決辦法:

(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准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儘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現在執行很難,執行員的壓力也很大,儘量溝通吧)。

(2)你己也儘量查詢並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

(3)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你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2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6樓:白羊夢天下

1、和執行

員溝通,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

2、查詢並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

3、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2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局機構職能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其他法律文書;

(3)對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追加進行審查;

(4)依照法律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妨害執行行為人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辦理其他法院委託的執行工作。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並作出裁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2)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通知交出而拒不交出的,可強制執行。

(3)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的,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可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4)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此外,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在採取以上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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