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已經有一年了,未同居過,男方提出離婚,女方要返還彩禮

2021-04-20 10:12:55 字數 4822 閱讀 4608

1樓:維權律師

如果已經登copy記結婚,但bai又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男方提du出離婚,女方的彩禮zhi要進行dao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一年多有結婚證,同居八天現在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女方需要退彩禮嗎?

2樓:淮安浙江人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1)收禮方悔婚的,全額退還;

(2)支付方悔婚的,接受彩禮方可以拒絕返還或扣除本方損失後再酌情退回部分。

2、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的:

「未共同生活」的含義就是沒有按照民間習俗辦理婚宴、沒有舉行宗教儀式或沒有入洞房。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雙方在辦理了結婚登記後,在舉辦婚禮前,由於購置結婚用品、裝修結婚新居等問題發生爭執,還沒有舉辦婚禮就走向了決裂,這就涉及到本條法律規定的結婚彩禮返還,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但必須以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當然,如果是支付彩禮的一方悔婚、拒絕結婚,接受彩禮可以拒絕返還彩禮或者扣除對方損失後再酌情退回部分彩禮。

3、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的:

(1)在一些地方,男方因送彩禮債臺高築,給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帶來了極其嚴重的經濟負擔。即絕對的困難,而不是相對以前的生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規定,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結婚彩禮導致本方生活困難的(如彩禮系借款、貸款**),此時離婚,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全部或部分。

具體: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

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下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2)如果當初支付彩禮已經作為嫁妝,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應該再要求退回彩禮。

1、結婚彩禮包括現金和財物。財物一般指價值較大的東西,至於男方給女方買的衣服或其它小禮品,只應算作男方自願贈與女方以表示誠意的的禮物,不應算在彩禮之內。

2、因為特殊原因,給付彩禮的一方不宜要求對方出具收條,造成彩禮給付的證據難以固定。建議給付彩禮時儘量由媒人蔘與並選擇多人在場,同時對彩禮的具體組成進行明確,爭取有證人可以作證,以防發生糾紛,以備不時之需。

3樓:正商觀察者

由於雙方屬於同居關係,婚姻法不支援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範圍內。這是雙方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也就是說這種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關係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時,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4樓:陳金華

誰能證明只同居8天呢?

5樓:張偉傑律師

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返還。

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樓:朋友們班阿

現在法律上對這個彩禮退還不退,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看當地的風俗人情一類的還有就是過錯方是誰?

7樓:你共鳴look哦

至於彩禮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樓:百小度

不用退,已經結婚,而且事實上也共同生活了

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女方拒絕同居,調解無果後男方將女方起訴要求離婚並返還相應彩禮,女方堅持不返還彩

9樓:辛成律師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即使雙方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離婚返還彩禮的訴請會被法院支援。

男女結婚同居一年了,現在要離婚,辦了結婚證,男方要彩禮錢女方怎麼辦?現在男方不說離婚,女方不說離婚

10樓:愛笑的賽宗妤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12樓:

男方先提就沒事,女方先提離婚,彩禮錢必退

13樓:環曼蔓

商量著來唄,商量不成就起訴離婚。

14樓:

不給,他的財產有你的一半

同居男方不想和女方過了,沒有拿結婚證,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男方起訴,中間人證明如何寫

15樓:梧桐

首先中間人必須和男方沒有親屬、財產及上下級關係,同時中間人見證男方給女方的財物(彩禮)並且有清單和緣由(就是字據簽名),這是合法的依據。中間人就寫首先抬頭人民法院:再就把事情的經過簡要陳述清楚,說明當事雙方之間存在財物往來情況,現口頭交易已無法執行,特追討前期所付訂金(彩禮)。

特此證明。下款簽名及年月日等。

不知能否幫到你,還是儘量協商解決的好,見官總是傷感情的事。。。。。。

16樓:

這個新婚姻法不妥,只顧及男方的彩禮,而女方的傷害誰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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