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以商業為目的話不算侵犯肖像權吧

2021-04-15 13:21:00 字數 4249 閱讀 8092

1樓:匿名使用者

以營利bai為目的,未經他人du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構成肖zhi像dao權侵權行為。

因此你說的情

回形不侵犯

答肖像權,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這種行為可能侵犯隱私權。

侵犯肖像權,如果權利人起訴最終你敗訴,根據侵權情節可能的判決是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以及給付精神撫慰金等。

2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不作為商業用途也沒有對他人造成嚴重生活影響的話,不會構成侵犯肖像權。

是不是隻要不以營利為目的,就不算侵犯肖像權?

3樓:有法有律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說,不以盈利為目的,肯定構不成侵犯肖像權.

你那情況還是侵犯名譽權可能性較大.

侮辱罪情節嚴重了點

5樓:匿名使用者

那也不一定啊....盈利是法定條件...但對於你說的:那要是他拿你**亂塗,然後亂仍在大街上呢/..有可能構成侮辱罪和***...具體看情節

6樓:

應該是不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具體的你可以參考劉翔案

不以營利為目的算是侵犯肖像權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肖像權不以營利為目的。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所以,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不以盈利為目的,未經他人允許拍攝他人**算侵犯肖像權嗎

8樓:浙江張小飛

不算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

他人肖像;

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9樓:拽住刺蝟

肖像權具體還有一個叫肖像使用權,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人原則上不得使用其肖像。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國家行政機關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還有就是新聞報道有權使用。

10樓:北京劉輝律師

不算謹防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李月鋒律師答覆:侵犯肖像權包含兩個要件,一是未經肖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使用行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2樓:

算的,你最好要經過別人同意的。

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就不算侵權嗎

13樓:經期衛士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僅供個人使用那麼就是不構成侵權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得註明原作者的姓名,這才不算是侵權。

不以營利為目的,且沒有醜化的表情包算侵犯肖像權嗎

16樓:

以任何抄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襲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所以,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綜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侵犯肖像權不是需要「以盈利為目的」嘛?

17樓:墨汁諾

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侵犯肖像權要具備以盈利為目的的主觀條件,但在司法實踐出現了很多事實上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但又不具備盈利的目的,因此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不堅持這一原則,也就是說,對認定肖像侵權不應拘泥於行為人的主觀盈利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擴充套件資料: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

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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