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居期間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分手後男方可以告女方詐騙嗎

2021-04-03 00:26:10 字數 4585 閱讀 1202

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同居,這些南方願意替女方還債分手的男方不可以告女方詐騙

2樓:象三進一

可以告,但是成不成立又是一回事。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她虛構事實騙你幫她還債,或者一開始為了讓你還債而接近你,應該構成詐騙。

如果她真有債務存在,也不是為了你幫其還債欺騙你,則詐騙不成立。

3樓:

自願還債屬於主觀性描述,必須要有事實證據支援才能認可。

如果女方虛構事實,獲取男方信任,那麼也是屬於詐騙。

受害者往往都是因為被騙,心甘情願支付錢財物品給對方的。

不能以是否自願來判定是否屬於詐騙,而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的。aqui te amo。

4樓:浮華之偽裝

詐騙?不可能,因為是男方自願行為,自願為女方還債,分手後如果女方原因,可以還給男方錢,但是女方不願意也沒辦法,因為男方自願還債,女方沒有跡象表明她是存在詐騙行為騙對方還債

5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描述來看,雙方同居期間,男女自願替女方還債,如果分手之後,男方是不可以告女方的,因為是男方自願的,金錢相當於贈與。

6樓:欺日無窮

男方告女方的理由如果是「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這種自願如果都算詐騙的話,就無話可說了

7樓:孔雀翎

根據你的描述,男方是自願的,肯定不屬於詐騙。

8樓:一葉知秋

我覺得這個不能算詐騙,因為男方是自願的,這隻能算是贈予。

9樓:雪雪妹兒

肯定不是詐騙咯,這就有點尷尬了,沒辦法的啦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0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1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2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3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雙方同居,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分手後男方可以要回來嗎?

16樓:雲燦

雖然你替女方還債,但是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女方,她願不願意給你。你們同居,也可能你替他還債是同居的條件。問題真的不好說。

17樓:飛天神鷹

當然可以要回來,這個事情誰的錢就是誰的,誰欠的誰去還

1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留有證據,並且可以證明是你替她償還的那就可以要回來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看女方的人品啊,她還就好,但是女方不給你也沒有辦法的啊,那是你自願給她還債的啊,屬於自願贈予,你打官司也不一定要回來

20樓:疾風劍刃斷情緣

你好,理論上可以要的,關鍵對方不給也沒有法律依據。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了,畢竟沒有結婚。

男女雙方同居後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了,雙方分手後男方可以要回來錢嗎?女方有男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的兩人分手後,替她還債的錢可以要。如果她給更好,她不給,也不必大動嘎喋,就當沒這部分錢。

23樓:空格鍵

這個這個怎麼感覺很奇怪,就像之前看到的,就像南方和女方你來的時候男方給女方送很多禮品,等到要分手的時候要把東西要回來一樣的道理。 這就要看男方臉皮厚不厚了。是自願換的又沒有強迫他。

24樓:嘿嘿好運卡

好像不行把,你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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