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上怎麼界定住宅小區的定義,達到多少規模還是怎麼滴

2021-04-02 08:27:29 字數 4169 閱讀 1155

1樓:紅色的鬥牛士

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線(如河流)劃分。

住宅小區也稱「居住小區」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線(如河流)劃分,並不為交通幹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住宅小區一般設定一整套可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層專業服務設施和管理機構。

居住小區,一般稱為小區,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10000—15000人),建有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物質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北京市委書記蔡奇強調,要加強對街道工作的組織領導。市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落實責任,善於抓住基層反映的共性問題,從面上推動城市治理。各區要把街道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區委書記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

2樓:阿木子香

居住小區,一般稱為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10000—15000人),建有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物質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

3的規定。居住區1-1.6萬戶,3-5萬人;居住小區3-5千戶,1-1.

5萬人;組團300-1000戶,1-3千人。要有齊全的配套,單體建築不能稱為居住區。

4樓:匿名使用者

5000千人以上的居住區,周邊配套相對齊全。

置業顧問私自代簽購房合同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5樓:煙景如夢

如果在沒有接受委託人公證委託的情況下,職業顧問沒有這個權利。首先這個合同不成立。若造成一方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起訴他詐騙。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業主不產生法律效力。

7樓:匿名使用者

業內人事叫翹單,只要做得好,不會有問題,不然是會法律糾分的。

這個得看情節,是否嚴重,

做房產置業顧問 至少要 學習哪些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法規?

8樓:菜根譚

由於房地產涉及面廣,作為一般房地產經紀人,掌握一定專業知識是非常必要的。

1、具備一定的文化知識

作為房地產的經紀人,應具備高中以上的文化,隨著市場現代化的發展,還需要會操作電腦。深圳要求要具備大專以上的文化。

2、房地產政策法規

熟悉**至從業地區的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

3、相關法律知識

商法、民法(有關**)、合同法及相關的稅法。

4、房地產市場基礎知識

房地產經紀人應當熟悉房地產市場體系結構和房地產基礎知識

5、房地產估價知識

熟悉房地產**的構成及影響房地產**的各種因素。

(1) 房地產**構成的基本要素:

① 建購成本;②經營費用;③相關稅費;④合理利潤。

(2) 影響房地產**的各種因素:

①政治形勢;②政策、法規;③巨集觀經濟;④地區經濟;⑤市場供求;⑥地理位置;⑦環境配套;⑧建築狀況。其中市場供求是決定性因素。

6、建築規劃設計基本常識

熟悉建築設計(平面結構、使用率等)、樓層、方位、裝置、裝修標準等基本常識以及對消費者的影響。

7、市場營銷知識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掌握系統的市場營銷知識,主要包括:

(1) 市場調研

市場調研是投資決策與市場營銷的基本需要,也是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

(2) 投資分析

運用正確的投資分析,當好投資顧問,幫助客戶避免投資失誤,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是房地產經紀人獲得客戶信任的砝碼。

(3) 專案定位

做好房地產專案開發經營一系列的定位,包括專案規劃設計定位、目標市場定位、**定位等,避免出現原則性的錯誤,是衡量房地產經紀人專業水準的尺度。

(4) 營銷策劃

現代商品市場運作需要營銷策劃,房地產經紀人要在日趨激烈,千變萬化的市場競爭中,發揮創造性作用,營銷策劃顯得更為重要。

(5)推廣銷售

房地產推廣銷售操作性較強,正確的推廣銷售操作方式,是房地產經紀人業務成功的關鍵。

本次房產話題:置業顧問的承諾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嗎?

9樓:°妝雪雪

職業顧問說的話都是出於她能售出更多的房子從而得到高薪。有時候開發公司的營銷策略都是培訓置業顧問故意這麼說的。說白了置業顧問也是被開發公司培訓出來的,這一點,恐怕暫時還確保不了的。

因為國家也沒有對類似的問題給出合理合法的依據。

10樓:十年

用腳趾頭想一下也應該想到沒有法律效力 他又不是什麼立法機關 他的承諾有p用 檢視原帖》

11樓:卩

層高沒聽說還有2.7m的,有可能是區域性淨高的情況,2.9m層高比較普遍,置業顧問說得再好,關鍵簽訂合同及意向書的時候,是不是要明確一下,再就是你可以查一下開發商的需要辦理的證件,那個有規劃等部門蓋章的。

檢視原帖》

記得采納啊

我去合富置業買房子,損失了2萬塊,我該怎麼要回啊?請大俠們幫幫我。(我如實寫出,有觸犯法律的請諒解)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好買房子好貸款」這種沒有明確寫著合同裡的承諾,中介公司不承認也很正常。但是,「意向金」不是「定金」,可以退回。

1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打官司,不要怕,他們的勾當都是違法的,再說意向金不是定金,是可以要回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可以直接告他們的,意向金附了只是表明有意向購房,是表示你的誠意。但意向金不等於定金。建議你直接找律師諮詢。然後準備打官司。

15樓:

找他們法務部門沒用,直接起訴他們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錯在找中介,而不是直接找下家。中介的**都是網上搜來的,你也可以搜。

二錯在交錢,他說的天花亂墜也不要交錢。

教訓。最後沒辦法了,就打官司吧。

置業計劃書蓋章有法律效應嗎?上面定的**能確認下來嗎?並且交了首付款沒簽購房合同!

17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一個意向書, 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按計劃書約定,如有交定金,則違約就定金不退了.

**以開盤後的**,雙方簽定的購房合同為準.

18樓:匿名使用者

置業計劃書沒有法律效力。

售樓部置業顧問對其口頭宣傳與承諾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19樓:匿名使用者

售樓部置業顧問對其口頭宣傳與承諾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售樓部置業顧問的口頭宣傳與承諾,還不是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僅僅是銷售策略,正如應該售貨員在吹噓其商品是全世界最好的由於,口頭的推銷與書面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有區別的。

房產買賣合同最後都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簽訂書面合同本身就是雙方約定的,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頭宣傳與承諾,如果合同沒有規定,購房者簽訂合同,就是對合同的條款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0樓:劉永方律師

1、置業顧問應當對其宣傳和承諾承擔責任,但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只有那些宣傳承諾具體確定,且對買賣合同的簽訂和對**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才屬於要約,對方違反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屬於要約邀請。

2、受委託人的行為應當由委託人承擔責任,也就是對置業顧問的行為,作為委託人的房地產開發商應當承擔責任。

2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是規定要負責的,但這個很難執行,除非你又確鑿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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