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個男女朋友在戀愛期間互相贈予對方的東西或者是財物,兩人分手後男方索要錢財應不應該歸還,而且這

2021-03-27 01:26:22 字數 5445 閱讀 4558

1樓:紫色魔幻季節

有兩種可能:

他真的不愛你了,非常想和你脫離一切關係,而且還要刁難你,讓你賠東西賠錢,把他花在你身上的東西都要回來,意思就是要錢(這樣的男人不能要,不要和他在一起了)

他對你還有感情,這樣刁難你是希望你們還有下文,想盡各種方法不讓你們斷絕聯絡

(這種男人可以在給他一次機會看看他接下來會怎麼做)

2樓:tyz丶

這件事跟不同地方的風俗有關係,有的地方傳統的是男女朋友最後沒有到一起,那麼期間男方在戀愛期間所花費的金錢,女方需要給與一半。不過這都是少數的,依舊目前的社會體系,分手後,還說不清怎麼花的,花多少,這件事則沒有必要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怎麼想,假如他給你買,現在你不愛他了,就還給他吧,免得一個自己不愛的人糾纏,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4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5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6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7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8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10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16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戀愛期間贈予的車子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17樓:air紫菱涵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給付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

,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財物,要求返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

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

。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解答意見,僅僅是根據法律規定和民法理論而提出的。如果依據該事實提起訴訟,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該附條件贈與行為的客觀存在。僅憑自己的一方之詞,你會承擔因舉證不能的敗訴後果。

如果女生喜歡你,但你們兩個還不是男女朋友關係,你主動去做一些試探性觸碰,她的內心會是怎樣的一種

她如果對你有感覺會躲閉的,如果沒感覺就會沒任何反應。非常害羞,即使喜歡你,也會非常害羞的,建議用qq,多聊聊 怎麼試探異性朋友喜不喜歡你 這個問題算比較精準一點吧,具體方法很多,我只能給你大概分析下。1.對方願意和您單獨出來玩不?同意,成功一半。2.有無關心愛護舉動或者語句。3.主動幫忙?獻殷勤之類...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女方出軌男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女方有寫過欠條。請問欠條有用嗎。欠條是寫著好玩的

對於欠條,如果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前提下出具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婚外情,男方給女方的分手費打的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打欠條的人在欠條上寫明欠對方多少人民幣,然後在欠條上籤下名字的,欠條成立,並受法律保護,欠條上如寫明分手費也不影響欠條的法律效率 沒有正規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分手後...

如果兩個人不是男女朋友,但兩人之間的談話 關係卻勝似男女朋友

這叫知己吧,聽過梁靜茹的一個像秋天一個像夏天嗎?有這中朋友很幸運的。要珍惜哦 不要緊張啦 這屬於很好的朋友呢。只要像朋友一樣對待就好了啦 不用說穿,就讓這種美好的關係默默持續著 那是情誼 勝過親情 對不 以後有什麼時候大家都會互相幫助的呢!您好!我要給女朋友 但不是男女關係的朋友,但是勝似男女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