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送到精神病院有什麼要求規定,要將一個人送入精神病院需要經過法院審判和司法機構強制執行嗎?

2021-03-26 00:30:36 字數 3855 閱讀 6617

1樓:冷冷清秋羊羽

一、目前我國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有三類:

第一類是自願入院患者;

第二類是保護性強制入院患者;

第三類是保安性強制入院患者,指肇事肇禍的患者,由公安部門強制收治和決定出院。

二、你說的情況屬於:「非當事人自願」入院患者。

對此,法律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等。同時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實行自願原則,不得無故限制人身自由。

對「非自願」入院的,最重要的是收治程式,核心是「非自願」入院異議機制。法律規定了嚴格規範非自願收治標準和程式,一旦有異議,進行復診,複診有異。

2樓:韓沐飛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關於精神病人診斷、收治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醫療機構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鑑定。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後指派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並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鑑定;醫療機構應當公示經公告的鑑定機構名單和****。接受委託的鑑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以上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並及時出具鑑定報告。

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

常見的精神病有:精神**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偏執性精神病及各種器質性病變伴發的精神病等。患者及家屬應和精神科醫生積極配合,及早到醫院**。

3樓:樂樂紅日

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詢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診斷結論或者鑑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

精神病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

4樓:九年金融老司機

精神病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在臨床當中,如果說通過自身或者是他人發現,目前的狀況與過去做對照,有明顯不同,或者是目前的症狀與大多數人群有不一樣的地方,而且對工作、學習、生活造成影響,這時就高度懷疑有精神心理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自願入院患者;

保護性強制入院患者;

保安性強制入院患者,指肇事肇禍的患者,由公安部門強制收治和決定出院法律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等。同時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實行自願原則,不得無故限制人身自由。

符合什麼條件,警察才有權利把人送進精神病院

要將一個人送入精神病院需要經過法院審判和司法機構強制執行嗎?

6樓:好心情

不一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將病人送到醫院**;公安部門對在肇事、危害社會治安的患者,可以強制收治;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

目前我國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有三類:

第一類是自願入院患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將病人送入**;

第二類是保護性強制入院患者,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

第三類是保安性強制入院患者,指肇事的患者,由公安部門強制收治和決定出院。

7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總把人送進精神病院,觸犯什麼法律?

8樓:匿名使用者

把人送進精神病醫院,是沒有法律規定的,如果你不是精神病的話,精神病醫院也不會收留你的呀,還沒有聽說有什麼法律約束的

9樓:在這個季節流逝

沒有精神病,精神病院應該是不會收的。也涉及不到什麼法律。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精神正常的話把你送進去,他是觸犯了法律,違犯了人權法律。

11樓:beita沈

如果此人不是精神病人,那麼侵犯了人身自由,即侵犯了人身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12樓:碧燎伯醉柳

等著我給你回答,嘿嘿……

哪些人有權利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比如單位同事可以嗎?

13樓:憑本事做事

必須是復病人的直系親屬 父母 妻子 兒女制 親戚 同意以後才能送到醫院 還要經過醫院的檢查確定他患有精神疾病 才能送到醫院 你說的單位同事不可以 不過如果他什麼親人都沒有 只有一些朋友而單位的同事跟他的關係最好 那麼就另當別論了!

14樓:白色薔

單位的同事是不可以的,只能是很聊解ta的,比如,夫妻,父母,而且還的經過調查才能送近精神病醫院

企業把有精神病史的人送進精神病院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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