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17世紀荷蘭與英國分別提出公海航海自由原則和領海主權概念

2021-03-24 15:55:08 字數 1590 閱讀 1483

1樓:24k滴純金

在古代和中世紀前半葉尚無領海、公海的概念,世界海洋是對所有人開放的,是人類所共有的。大約從13世紀開始,一些沿海國家開始對海洋某些領域提出主權要求,少數海洋大國開始爭奪海上霸權,在他們所控制的海域強行徵收捐稅,禁止外國人捕魚和航行,打破了原有的海洋秩序。在這種環境下,被稱為「國際法之父」的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於2023年發表《海洋自由論》,提出了著名的「海洋自由」主張,他認為海洋浩瀚無邊,不能為任何人所佔有,它應為一切人提供航行和捕魚之用,也就是說海洋在本質上是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的控制的,所有國家都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

但當時格老秀斯的主張受到了以英國的約翰•塞爾登(john selden)為首的許多學者的反對和攻擊,,塞爾登的《閉海論》直接反對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竭力為海洋主權的主張辯護,這種主張在17世紀佔了上風,各國都積極推行海洋主權的政策。

格老秀斯的主張雖然受到反對,但其影響是無法取消的,到了17世紀下半葉,實際上所有國家的船舶都可以自由航行於公海的所有部分了。 但是,當時的「公海自由」概念基本上還僅僅侷限於「航行自由」的範疇。法國國際法學者吉德爾(gidel)認為:

「公海自由所包含的基本概念,是不允許任何船隻在和平期間的航行途中對其他船隻進行干擾。」但同時他也承認,公海自由「不能不包括積極的結果。公海自由是指相對獨佔作用而言,最終必將導致『使用平等』這一概念……」 這也就是說,「公海自由」的含義決不是僅僅是以國家或個人的「不作為」保證公海上的航行自由,它還應包括對公海的積極利用的自由。

「捕魚自由」無疑是「積極利用自由」的應有之義。

「公海捕魚自由」的自然法依據儘管在今天看來難以成立,但在數百年以前卻被認為是很好理解的:對於任何人可以無害地使用、並且也足夠全人類使用的東西,大自然不給予任何人以據為己有的權利。很顯然,對當時的人來說,海洋中的漁業資源就是這樣一種「東西」,並從而形成了「公海捕魚自由」的原始涵義。

17世紀下半葉,荷蘭在公海上推行航海和捕魚自由的政策;2023年,荷蘭執政者奧林奇•威廉登上英國王位之後,英國與荷蘭之間的漁業糾紛平息,荷蘭獲得了捕魚權;這些事例以及日後豐富的國際實踐,都可以充分證明「公海捕魚自由」這項原則作為國際習慣法的存在。

17世紀時,那個國家成為海上**強國? 求解。+理由

2樓:匿名使用者

英國 首先進行工業革命工業發達,急劇傾銷

3樓:榕陰淺醉

荷蘭,被譽為海上馬車伕

公海,是,公共海域,的簡稱嗎?

4樓:開心笑臉

意思差不多,,但公共海域也有很多規則的,包括捕魚之類的。

格列佛遊記 的寫作背景

海的蘊意

5樓:匿名使用者

海洋中有豐富的自然資源。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晚於陸地,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新興開發領域,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在未來的歲月中,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將越來越多地依賴海洋,重返海洋不是幻想,而是一項可以實現的戰略目標。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在開發利用陸地資源的同時,必須重視開發利用海洋資源,而且要樹立全球海洋觀念,既充分利用自己管轄的海洋資源,又積極利用世界其他地區的海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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