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家店子招牌與別人註冊的有限公司名字相同,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圖案,只是名字相同,請問是否屬於侵權

2021-03-22 16:11:38 字數 5680 閱讀 279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要看你店的招牌是否已經註冊了商標。如果註冊了一半公司註冊的時候名稱會通不過。估計你是沒註冊。沒註冊就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家沒註冊公司或者個體吧?地域範圍內公司名稱是唯一的,不侵權,但違法,你沒註冊怎麼經營?偷稅?你去註冊卻又註冊不下來。改名字吧。

3樓:寧靜平和

查一下對方有沒有註冊為商標,再有,對方就算保護了產品的商標,你可以註冊商業連鎖,店面的類別。

4樓:代勇

那要看他是否申請名稱的保護,一般這不屬於侵權。

5樓:巧純穰子舒

愛心平底鍋、狼族祕製、

名字相同但是註冊的商標圖案不一樣算是侵權嗎

6樓:華律網

商品一模一樣,只是商標不一樣不一定不構成侵權,還要看兩商標是否相似,以至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結合《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7樓:掘金知產

如果經過商標所有權人同意並授權,簽訂書面協議,就不算侵權。

用別人的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的名稱算侵權嗎?

8樓:源於因果

用別人的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的名稱是算侵權的。

依據《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作專賣(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第二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用作公司,特許經營店或專賣店或商業標誌的名稱。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某些服務的**,當需要解釋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業務範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產品』、『本店銷售××西服』等敘述性文字。且其字型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標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承擔侵權的方式: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9樓:嵐跡健身

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

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國家工商總局曾在《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作專賣(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第二條中明確指出:

「未經商標註冊人允許,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作為專賣店、專營店、專修店的企業名稱或者營業招牌使用。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某種服務的站點,在需說明本店經營商品及提供服務的業務範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產品』、『本店銷售××西服』等敘述性文字。且其字型應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標部分。」

我們這裡是個小縣城,沒有商標註冊,開店門頭招牌和別人的一樣可以使用嗎 ?

10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不恰當,,問主可以在店面裝修和門頭設計上下功夫,走出自己的風格和情調,

用女兒的名字做招牌,個人覺得不妥,

11樓:匿名使用者

商標分為註冊商標,和非註冊商標。沒有註冊的商標是可以使用的,只是沒有商標權別人都可以用;而註冊過的商標是全國唯一使用。所以你要看你的笑笑能否使用,要看在商標局的網上查詢是否有完全一樣的你使用的類別上面存在。

營業執照名稱和招牌名稱不一樣可以嗎? 5

12樓:石柱生哥

按法律規定,如果營業執照上的店名字與牌匾上的店名字不一樣只是對商戶名稱牌匾適當簡化,沒有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話,是可以的。

相關法律規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店名應當和營業執照的名字一樣,可以適當簡化,

例如營業執照登記的是「xx市xx區xx路生意興隆商店」,店鋪的牌匾上可以簡略成"生意興隆商店"。

但是,不可以從"生意興隆商店"改名為「財源廣進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譬如說「麥噹噹」,「周x鴨」之類的,店鋪外的牌匾可以直接採用這些經授權使用的品牌名稱。可以不使用原來營業執照的名稱在外部裝修上。

但是「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營業執照上應當為「深圳**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家富富僑足浴分公司」,但是店外的招牌可以使用已經合法取得授權的「家富富僑」作為名稱。

二、對於已經成功註冊的店名,有下列情況,工商部門可以要求經驗值變更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14樓:飛飛龍

只要你的經營沒有超過執照的執照所允許的範圍之內是完全可以的;這與你打什麼招牌是沒有關係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完全不同,什麼意思

16樓:南福利京

店的名必須和營業執照的名一樣嗎

商標註冊,註冊的是的名字還是圖案

17樓:商

商標的構成元素可以是漢字 英文 拼音 圖形等 可以是單一的 也可以是以上元素的組合

分開註冊的商標可以組合起來使用 但是組合註冊的不能分開使用。

比如你說的海爾+haier+圖形

18樓:毒賭

都能註冊 海爾 haier 都有註冊

19樓:八戒智慧財產權

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英文,拼音,也可以是他們的組合。個人註冊,提供個體執照跟身份證影印件公司註冊,提供公司執照影印件加蓋公章註冊時間,一個月左右可以拿到受理書一年左右能辦理下來,使用期限是10年

20樓:西安樸卓智慧財產權******

logo和名稱最好分開申請,如果需要組合商標,可以合在一起申請一次,所以申請這種複雜的組合商標,至少要註冊三件商標,不是讓申請人多花錢,是這樣註冊風險最小,見過太多申請人為了省錢,吧logo和名稱放在一起申請,最後因為圖形或者文字近似整個商標被駁回的,既浪費時間又白花錢,還耽誤了生意,最後得不償失!

公司名稱和他人個體戶名稱及商標相同,會侵權嗎?

21樓:蔣德順

如果是個體戶已經到工商局註冊商標,那就會涉嫌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2樓:情透宜合

要看他們有沒有註冊商標及名稱了,如果是你先註冊的,你可以告對方侵權的

23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現就商標權具體侵權行為的司法認定介紹如下:

一、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商標法中有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規定。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以銷售為目的持有侵權商品的行為;以銷售為目的釋出侵權商品宣傳廣告的行為;以及以製造或者銷售侵權商品為目的持有侵權標識或者帶有侵權標識的包裝物的行為等。

二、承攬加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承攬加工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標權進行審查,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加工的,承攬人與定作人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承攬人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並能夠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標權利證明的,承攬人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應停止製造行為。

三、搭贈是否構成侵權  對於銷售商品時搭贈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其他商品的行為,因為搭贈是銷售的一種形式,因而搭贈侵權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搭贈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者應知所搭贈的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後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曾經許可被告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合同終止後,被告還有一部分帶有原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出去,被告為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仍然繼續銷售這些商品。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約定或當事人就此問題達成協議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銷售期限,在該期限內被許可人銷售使用許可合同期限內製造的商品的,不認定為侵權;逾期銷售的,構成侵權。

五、使用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侵犯商標權的商業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商業名稱雖已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審批,但如果該名稱在使用時發揮了商標的功能,足以造成混淆、誤認,構成侵犯商標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商業名稱的審批只說明使用該名稱符合該部門的管理規範,並不能以此作為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無權也無能力對申請使用的商業名稱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權進行認定,其審批並不能排除該名稱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可能。

六、替換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權利人有兩個註冊商標,分別用在不同檔次的商品上,他人購進權利人的低檔商品將其商標去除,換成權利人在高檔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後又銷售出去,權利人因此提起侵犯商標權的訴訟的,應將被控侵權人的行為認定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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