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已經去世了,去世後可以用他的身份證辦銀行卡嗎?戶口已經登出

2021-03-22 12:36:50 字數 5757 閱讀 3824

1樓:紅色的鬥牛士

不可以。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髮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 髮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定期複查,並應當根據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髮卡銀行的權利:

(一)髮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索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髮卡及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二)髮卡銀行對持卡人透支有追償權。對持卡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的,髮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髮卡銀行對不遵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

(四)髮卡銀行對儲值卡和ic卡內的電子錢包可不予掛失。

擴充套件資料:

1、持卡人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並按照發卡銀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當遵守髮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

(三)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髮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2、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享有髮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權監督服務質量並對不符服務質量進行投訴。

(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其選用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專案、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髮卡銀行索取對賬單,並有權要求對不符賬務內容進行查詢或改正。

(四)借記卡的掛失手續辦妥後,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權索取信用卡領用合約,並應妥善保管。

2樓:匿名使用者

2、去銀行辦理開戶必須是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才可以辦理。

3、對於去世的人銀行相關的業務,可以攜帶其身份證、戶口、死亡證明等資料,由其直系親屬攜帶以後去銀行辦理。

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行。此去世了的人的身份證已經不是有效證件了。

人去世了戶籍和身份證登出都登出了銀行卡里還有錢銀行卡還能用麼

4樓:遠巨集

可以用的,只要知道銀行卡得密碼,都是可以直接支取存款的。

若金額較大或者不知道密碼,那必須開具死亡證明,然後進行遺產公證,拿到遺產繼承公證書,就可以到開戶銀行辦理重置密碼,進行支取存款。

5樓:期待公平

可以支取的,只要知道銀行卡密碼和存摺密碼,都是可以直接支取存款的。若不知道密碼,那必須進行遺產公證,拿到遺產繼承公證書,就可以到開戶銀行辦理重置密碼,進行支取存款。

6樓:遑論大師

只要銀行卡里還有錢,就是可以使用的,裡面的錢還是會有的。

卡主繼承人如果手裡有銀行卡並知道密碼,可以進行取款。

如果沒有銀行卡或不知道密碼,則需辦理公證才能到銀行重置密碼並取款。

具體以當地銀行的相關規定為準。

7樓:會跳舞的肘子

當然可以用,前提是你要知道他的密碼,如果你不知道密碼,那只有用死者的死亡證明跟身份證明去銀行櫃檯取款了

8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卡里面有錢,銀行卡還能用啊,你就要去戶籍那裡開具死亡證明。

9樓:小街美食

親人突然去世,身份證沒了,戶口登出了,銀行存款怎麼辦?

10樓:冷葉飛山

可以取出來。但是什麼證件都沒有的情況下,你要讓身邊的人大概5個左右做一個文字認證說明,說明此人和你的關係。要蓋章具有法律效應的那種。我家一個親戚當時也是這種情況,就是這樣做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帶上他去世的相關資訊,還有證明你和他關係的證明,如戶口本,每個銀行手續不一樣,你打**諮詢下,卡上面就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1、知道銀行卡(折)密碼的話,取5萬元以下,直接去櫃檯取。

2、去派出所打證明(死亡證明),由子女**去銀行申請辦理銷戶。

13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卡有密碼就可以,存摺有密碼就可以

人過世了,並且已經消除他的戶口,他所辦理的銀行卡還能繼續使用嗎? 40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繼續由其繼承人提取該項存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四十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三)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四)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五)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15樓:獨一不二丶

若存款人過世,繼承人僅有存單卻不知道密碼,如果僅憑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到銀行取錢,將會遭到拒絕。因為銀行無權調查儲戶的家庭情況,無法瞭解儲戶究竟有幾個繼承人。據瞭解,存款人死亡後,繼承人要支取該存款,必須向銀行出具自己享有合法繼承權的有效證明。

如果合法繼承人有多人,但對死者的存款分割沒有爭議,或者只有一個繼承人,那麼,繼承人可持存單、有效身份證件和存款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經公證處調查稽核,符合出證條件的,由公證處出具繼承證明書。

根據我國《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四十條: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6、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16樓:專揀米粒

可以繼續使用。

可以繼續由其繼承人使用,最好將銀行卡里的錢全部取出,以免日後忘記密碼比較麻煩。

如果沒有銀行卡或不知道密碼,則需辦理公證才能到銀行重置密碼並取款。具體以當地銀行的相關規定為準。

依據《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3、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4、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6、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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