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簡述被害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2021-03-22 09:00:21 字數 1229 閱讀 8082

1樓:匿名使用者

被害人身上既具有當事人的一些屬性,又具有證人的一些屬性,這兩專種屬性彼此滲透,互相融合屬,共存於被害人體內,從而形成了其獨特的性質,被害人的特殊性由此突顯出來,故而我們將其定位為帶有當事性和證人性的特殊訴訟參與人。

簡述被害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2樓:風雷不休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由訴訟參加人提升為當事人,並賦予其當事人的一系列訴訟權利。

其中,在總則中增加了被害人的申請回避權和委託訴訟**人蔘加訴訟的權利。在立案階段,增加了被害人對被侵害的事實和行為人有報案權並有權要求對其控告行為的保密採取保障措施;對不立案決定不服,在原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申請複議權的基礎上,增加了保障這一權利行使的措施。

在偵查階段,增加規定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詢問時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的權利;被害人有申請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權利。在起訴階段,增加規定了在審查起訴時,被害人有權發表意見;對不起訴不服,被害人有提出申訴和起訴的權利。

在二審和再審程式中,增加規定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請求後5日內必須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在第二審程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等,對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權提出意見;二審法院**審理的,被害人等有權依照第一審程式行使權利。在審判監督程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對刑事訴訟法賦予自訴被害人和公訴被害人的權利進行分析和比較,各項權利大同小異,似乎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權利多於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但是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在起訴時的證據收集上明顯處於劣勢,且自訴程式與民事訴訟程式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卻存在刑事訴訟證據不如民事訴訟證據要求的那麼寬鬆,且需要繳納訴訟費等問題;公訴案件中的受害人的權利雖然看起來很多,但卻大都加以限制,需要檢察機關批准,在實踐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大都僅被當作證人來使用,在訴訟中明顯不被列為當事人,不可能享有上訴權,雖然可以不繳納訴訟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由於受到審理案件期限和刑事訴訟本身重點在於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等條件的限制,使得在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權利根本無法得到徹底有效的保護。

公訴案件被害人在訴訟中處於什麼地位?享有哪些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一點:公訴案件中,檢察院處於原告地位;被害人處於證人地位;犯罪嫌疑人處於被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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