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情形之一的非法倒賣菸草的上下家之間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2021-03-22 04:18:47 字數 5401 閱讀 2818

1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如果有共同的故意,例如雙方事先預謀,應當認定共同犯罪,否則不是共同犯罪。

2樓:陽如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為。共同即有著相同的目的。上下家之間只存在利益關係。

如果二人在事先通謀,為著共同贏利的目的,互相給付對方好處優待便利條件,那麼二人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

倒賣菸草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拘留,會怎麼判

3樓:法務之家

根據涉煙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情形如下:

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情節,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條件有哪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倒賣菸草犯什麼罪?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倒賣菸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菸葉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按照查獲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菸葉平均收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收購的菸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菸葉和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託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

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菸葉平均收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菸葉,按照市場批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菸葉外的其他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菸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菸葉、菸草製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非法印製菸草製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燬印製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倒賣菸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菸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菸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走私菸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菸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6樓:cclun巨蟹

倒賣菸草犯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捲菸、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批發業務。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7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具體處罰按以下: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要不是真煙的話那就觸犯《刑法》了,就是刑事案件,而不是經濟案件。

8樓:匿名使用者

菸草是壟斷行業,10年前倒賣菸草可以富有。

菸草部門是肥的流油,你說他們會按處罰標準執行麼?那還有油水麼?

加上公安系統經偵的配合,他們越發無法無天了。就兩個字:「撈錢」!

制度形同虛設。

9樓:你是我de眼

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法》

關於倒賣菸草如何處置?

10樓:正氣長春

如果該人未經批准倒賣菸草其數額達到40萬元,其行為已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他只是在你在放的菸草,而你家沒有經營,依法是不能處理的,但如果你家人也無證經營,其行為違反了《菸草法》,依法應由菸草聲專賣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告訴你一些有關的法律條款,你自己琢磨下:

兩高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他是違反了第一條第五款、第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下面是你關心的問題:

這個解釋的第六條是這樣的,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裝置、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捲菸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重點是明知,過失是不構成本罪的。法律上的「明知」你要搞清楚。

12樓:黃瓜vs菠蘿

如果這個人倒賣的菸草是偽劣菸草專賣品,又沒有經營菸草的專賣許可證,那麼倒賣菸草的這個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放在你家的六箱菸草,如果你不明知他沒有菸草專賣許可證【而且不知道他存放的是假菸草】,你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詢問筆錄,查處捲菸 等候菸草專賣局通知 會罰款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真煙,你家人沒事,如果是假煙,你家人最多拘留15天,我給你指個招,找個上年齡的人(60歲以上,裝病)去處理,就說不知道他放得是什麼東西,既不罰款,也不會拘留

怎麼賣才算非法販賣菸草?

15樓:一起去擁抱青春

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託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的。

生產、銷售沒有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煙、有包裝的菸絲的。

倒賣菸草專賣品。

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

走私菸草專賣品。

具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 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託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沒有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煙、有包裝的菸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倒賣菸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菸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走私菸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菸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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