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蓋房子,把一部分承包給另人,那人的工人受傷,我們要不要承擔責任,希望好人速速解答

2021-03-19 20:00:50 字數 5171 閱讀 9392

1樓:墨汁諾

如承包者沒有營業執照,則受傷人由僱主(承包人),建房人共同承擔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條是關於個人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產生的責任主體的規定。所以房子主人和水泥工人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免責。

賠償比例自行協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其與手下工人形成僱傭關係,僱傭工人受傷,你們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yangyuan楊媛

對於這種情況,那因自己失誤那部分責任可能有傷者自己承擔了,真的如果完全是自己失誤,本人要承擔額責任會更大,但承包方還是有部分責任的。。

農村蓋房,承包隊工人不慎**,房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4樓:懸崖上的流浪貓

這個房主確實需要負一定的責任,但不需要負主要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房主應該是不需要負責任的但是可以補償下

6樓:榷予

我覺得房主應該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是承包隊需要

7樓:晚七戀

是要負責任的。畢竟這個屬於工作中的工傷,主要是承包隊負責。

8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

對於這些意外狀況的話,任何情況下戶主都會有一定的連帶的責任,儘管不是一些違法的責任,但在經濟賠償方面是必須有一定的責任的。

對於農村蓋房經常出現意外**的事故,主要是因為外圍的設施安全沒有做好保障。不像城市裡蓋大樓那樣,外面有安全防護網,一般在農村蓋房子都是非常的簡單,搭個架子就完事了,有的甚至還不搭架子,直接用梯子爬上去。尤其是現在蓋的房子,都是一些小樓房,高度相對來說還是非常高的出現意外事故非常的多。

在這邊前一段時間搞量化工程、美化工程,一些所謂的專家來給設計,按照江南的仿古的風格,在沿街樓上每個農戶上面再加上一層所謂的古老式的屋簷,加上這些小屋簷以後非常的漂亮。也就是說錢沒有白花的,這些工程主要是由當地的財政部門承擔費用,對於住戶是不用承擔費用的。這個活被當地的一個小包工頭承包了以後由於防護設施沒有做到位,至少樓層一般在兩層半以上,高度也能夠達到七八米的樣子。

總之,在農村蓋房子承包施工隊的工人出現了意外的狀況,不慎導致了**。一般農村承包施工隊都是在農村召集的農民,根本沒有經過安全方面的培訓,都是臨時湊起來的一個施工隊,今天有活就把人招集起來,今天沒活施工隊就解散了。對於這些意外狀況的話,任何情況下戶主都會有一定的連帶的責任。

9樓:千錘百煉的柯基

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承包隊伍的建設往往是簡單易行的裝置,也沒有專業的安全防護措施。就這樣,承包隊的工人意外**。房主有責任嗎,多少錢?

1.例如,承包商團隊是房屋所有者僱用的人員。業主將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勞務費,然後由承包人決定工人的工資他對他控制下的工人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如果發生事故,他應與工頭和承包商簽訂合同,賠償工人的損失。原則上,房主不需要承擔責任,但農村注重人情,往往房主會承擔部分賠償如果房主不願意談這種人情,就有理由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業主考慮工人是否按要求操作,工人本人也應承擔因工人未按要求操作而造成事故**的部分責任,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將房屋所有權人和勞動者的責任進行劃分,再進行分工。

3.在另一種情況下,合同組工作人員在作業時,有專人在下面進行指揮和管理。我們小時候在村裡把房子建到高處,為了方便快速準確的操作,通常會在下面指認一個人指揮,上面的工人就指揮操作。

如果事故是由於下列指揮人員指揮不當造成的,承包商和指揮人員應能承擔責任。

房主是否負責,取決於房主與承包團隊是否有僱傭關係。有用工關係,且勞動者是承包小組組建的勞動者的,承包小組應當承擔責任,房屋所有人不得承擔責任。

如果業主的合同是針對每個工人的,那麼業主必須對事故負責。

4.對於具有建築資質的承包隊伍,一旦業主與承包隊伍在合同上形成僱傭關係,在工人發生事故後,業主與承包隊伍之間的責任認定將更加方便,最好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但大多數農村人並不太關心承包隊伍是否具備建房資質。他們大多數是熟人。如果發生事故,即使不是自己的錯,也要注意人情,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至於是否賠償、賠償多少,其實還是由房主自己決定。

請教律師,我家農村,蓋房子將房子承包給了包工頭,施工過程一個工人摔傷,我家是否有責任,多大的責任? 30

10樓:米格戰鬥機

1,應當承擔責任。

2,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或賠償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相對於傷者來說,你家和包工頭均有支付其全部賠償款的義務,當你家承擔責任後可依法定或約定向責任人方進行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應該積極和包工頭,傷者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可以請律師進行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人員進行建設,當發生人員**事故應當承擔責任;

承擔方式為: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或賠償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相對於傷者來說,你家和包工頭均有支付其全部賠償款的義務,當你家承擔責任後可依法定或約定向責任人方進行追償。

建議你在當地聘請律師。

滿意請採納。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你要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最終你承擔的額度,還要看具體過錯情節考慮,請個律師幫你把握以下還是有必要的,至少能把賠償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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