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國家已徵收的土地上植樹影響施工怎麼處理

2021-03-17 18:58:15 字數 2512 閱讀 5520

1樓:心碎了一一一地

1、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該如何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4、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

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其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償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5、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土地管理法》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何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問題有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如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 由縣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有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9、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如何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0、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擅自佔地建房,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宅基地可以轉讓或繼承嗎?

《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

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轉移。

12、農民買賣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農民買賣房屋後,應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3、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14、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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