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金使用有那些規定

2021-03-17 02:35:12 字數 6093 閱讀 7713

1樓:未來法律

您好: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補助資金。

1、相關法律法規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23年5月4日由財政部、文化部以財教〔2012〕4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的分類和開支範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附則5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文化部2023年7月13日印發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71號)予以廢止。

2、具體方法

要堅持文物工作方針,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係、保護與發展的關係、保護與地方積極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的關係。將保護與建設、**職能、資金保障、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聯絡起來,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環境和重要基礎保障。要通過編制規劃大綱,掌握遺址的現狀,瞭解基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確定工作內容和工作深度,為規劃編制提供紮實的基礎材料;要加強評估工作,客觀分析開展工作所具備的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保護展示規劃,避免盲目性,增強可操作性,從而保證主管部門工作決策的正確性。

要不斷豐富保護展示的方式、手段,積極探索適合遺址性質的具有特點的保護、展示方法。

3、意義

文化遺產是全民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種積澱,保護文化遺產就是對中華2023年文明史的一種認同,對於傳承文明、建設先進文化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樣也是對我國傳統文化的肯定與弘揚。

關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金使用有那些規定?

2樓:未來法律

您好: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補助資金。

1、相關法律法規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23年5月4日由財政部、文化部以財教〔2012〕4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的分類和開支範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附則5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文化部2023年7月13日印發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71號)予以廢止。

2、具體方法

要堅持文物工作方針,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係、保護與發展的關係、保護與地方積極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的關係。將保護與建設、**職能、資金保障、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聯絡起來,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環境和重要基礎保障。要通過編制規劃大綱,掌握遺址的現狀,瞭解基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確定工作內容和工作深度,為規劃編制提供紮實的基礎材料;要加強評估工作,客觀分析開展工作所具備的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保護展示規劃,避免盲目性,增強可操作性,從而保證主管部門工作決策的正確性。

要不斷豐富保護展示的方式、手段,積極探索適合遺址性質的具有特點的保護、展示方法。

3、意義

文化遺產是全民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種積澱,保護文化遺產就是對中華2023年文明史的一種認同,對於傳承文明、建設先進文化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樣也是對我國傳統文化的肯定與弘揚。

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補助資金嗎

3樓: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補助資金。

1、相關法律法規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23年5月4日由財政部、文化部以財教〔2012〕4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的分類和開支範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附則5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文化部2023年7月13日印發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71號)予以廢止。

2、具體方法

要堅持文物工作方針,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的關係、保護與發展的關係、保護與地方積極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的關係。將保護與建設、**職能、資金保障、社會監督、公眾參與聯絡起來,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環境和重要基礎保障。要通過編制規劃大綱,掌握遺址的現狀,瞭解基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確定工作內容和工作深度,為規劃編制提供紮實的基礎材料;要加強評估工作,客觀分析開展工作所具備的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保護展示規劃,避免盲目性,增強可操作性,從而保證主管部門工作決策的正確性。

要不斷豐富保護展示的方式、手段,積極探索適合遺址性質的具有特點的保護、展示方法。

3、意義

文化遺產是全民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種積澱,保護文化遺產就是對中華2023年文明史的一種認同,對於傳承文明、建設先進文化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樣也是對我國傳統文化的肯定與弘揚。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目標是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建立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國珍貴、瀕危並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並得以傳承和發揚。2023年,***和省**分別公佈了第一批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同年,國家和省分別設立專項資金對國家級、省級專案保護給予補助,對傳承人給予資助。

1、補助物件。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及列入國家級、省級名錄的保護專案。

2、補助標準。

國家級傳承人每人每年1萬元,資助其收徒及開展傳承活動。省級傳承人每人每人年6000元,資助其收徒及開展傳承活動。專案保護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經費。

3、申請程式。

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需由申請人本人向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逐級上報,分別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以正式檔案向社會公示。經公示後,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以正式檔案確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名單。列入名單後,每年由文化部門負責按標準向其發放補助經費。

申請專案保護經費,應由保護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兩部門聯合逐級上報省級財政、文化主管部門。屬國家級名錄專案內的專案,由省級財政、文化部門稽核後向**提出資金申請。**、省級根據專案具體需要安排資金。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9號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批准公佈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

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

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 ***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範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省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所在地人民**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專案的具體保護工作。

第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的保護規劃,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保護規劃本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保護工作計劃。

第六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專案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專案的申報地區或者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後,報***文化行政部門認定。

第七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專案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八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專案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專案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專案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專案的展示活動;

(五)向負責該專案具體保護工作的當地人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專案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九條 ***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製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標牌,由省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交該專案保護單位懸掛和儲存。

第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的財政支援,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的保護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單位根據自願原則,提出該專案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後,報***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整掌握該專案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該專案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第十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式另行認定該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怠於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

第十四條 ***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

第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準和出入境標準。其中**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支援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十八條 省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範圍,製作標識說明,進行整體性保護,並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的名稱和保護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標牌進行復制或者轉讓。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的域名和商標註冊和保護,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利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遊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含有國家祕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密級,予以保護;含有商業祕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二十四條 ***文化行政部門對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情況的檢查。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護單位資格:

(一)擅自複製或者轉讓標牌的;

(二)侵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資料的;

(三)怠於履行保護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名稱或者保護單位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造成破壞的;

(三)**、挪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保護經費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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