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這個合理嗎

2021-03-12 16:18:18 字數 5388 閱讀 1807

1樓:縱橫觀智庫

第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入小區,是對全體業主的負責。小區所有的公眾區域屬於全體業主,而不應該被某些「聰明」的業主佔為己用。既然沒有車位,開車進入小區以後,會把車子停在**呢?

肯定是停在公眾區域,會不會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出行?會不會影響其他業主的安全。

第二,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入小區,是對已經購買了車位業務的負責。事實上,以趣評自身觀察來看,周邊新建的小區將停車場都建在了小區大門之外。也就是說,不論是有沒有車位,這些小區的物業都不會允許業主開車進入小區。

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如搬家、運送患者等等。

如果是將停車場建在小區之內,允許了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入小區,是不是對已經購買了車位的業務不公平?客觀的講,現在一個車位動輒十幾萬、幾十萬,如果能夠不需要購買停車位就能在小區內停車,誰還會當「冤大頭」去買車位?

你認為物業不允許沒有購買車位業主進入小區,做得對還是錯?

2樓:小小趣聊養生

正常來講小區,物業有管理小區的責任和權力,小區也是我們是大家生活的一個公眾場所,現在很多人都有車,但是車位卻特別少,如果讓沒有交錢買車位的業主也隨便進入小區停車,那麼對於那些交了錢買車位的業主來說,將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個人認為,小區的這種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卻不人性化,我認為以下幾點需要改進:

1、業主有緊急情況

有很多情況,業主有一些著急的事情需要辦理,他們即使沒有能力出錢買車位,也應該有開車臨時出入的權利,比如說需要緊急的接一些病人進出,或者說需要拉一些東西搬家等等,這些緊急情況都需要我們把車開到樓下,越近越好,這個時候小區如果阻止我們進入,可能會耽誤業主的很多事情,這就顯得非常不人性化,我覺得,小區應該細節化一些,比如說允許這個車主臨時進出,之後留下**,如果長時間不出來,有保安通知催促。

2、設立臨時停車位

我覺得既然我們選擇買了這個小區的房子,即使我們沒有買車位,那麼小區也應該有幾個臨時停車位,供我們臨時處理事情停車,這樣會很大程度的方便大家,不過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臨時停車位的管理,小區一定要盡職盡責,避免一些人佔有臨時停車位一直不走。

3、輪流停車

還有一種方法我覺得比較可行,那就是小區對於有車的業主全部收取停車費,然後由大家對於停車位合理規劃輪流停車,比如說今天輪到自己停車,自己可以把車停到停車位裡面,如果沒有輪到自己,可以自己到小區外面去尋找停車位,這樣的好處是每位收取的費用較少,而大家卻能全部得到停車的機會。

3樓:虹靜的情感世界說說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小區物業的管理是有序的,在小區裡面畫了停車位,沒有買停車位的業主就不允許開車進入小區,這個是合理的。如果小區裡面沒有畫停車位,沒有徵求大家的意見,就隨隨便便的,不讓業主開車進入小區,但是小區不合理。反之,人家的這個行為是沒有任何錯誤的。

1、沒有花錢,沒有買停車位,當然不讓進了

物業的管理有他自己的規定,既然他和業主之間形成了一種合約關係,那麼沒有花錢買停車位的驗戶就不允許進入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裡。即使你是居住在這裡的業戶,但是因為你沒有買停車位,所以就不允許你的車進入,人家也是按照正常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所以沒有錯。

2、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協商

如果家裡面實在是有特殊的原因,比如說老人行動不便,需要把老人送到家裡樓下,如果從小區外面停車的話,老人無法進入,等等,這些原因那麼就可以和小區物業的保安進行協商,得到許可以後方可進入。一般的小區裡面的管理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如果有特殊原因在得到管家的許可和同意下,是允許車輛進入的,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需要我們留下**號碼,規定的時間把車子開出來就可以了。

如果連話都沒有說,就私自闖入,或者是跟物業的保安發生爭執,我覺得這些行為都是不合適的。因為物業管理更加嚴謹,更加有序,這才能顯示我們可以信任他,他們工作認真。所以不要以個體影響了大體的利益。

4樓:貴州百姓事

業主無法將車開進小區,只因沒有購買停車位,租車規定不合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當然是不合理的,但是也樣刊校區的規定是什麼時候告訴你的,要是買房前就已經說明了,還是可以的。

6樓:樓凝雲

不合理,公共區域屬於全體業主的,業主在買房所有的費用都交了,物業再次收取停車費是重複收取是違法的。必要時可以更換物業

7樓:信徒

這個是肯定不合理的,因為小區屬於公共空間,沒有說是屬於哪一個人的,即使是沒有車位,也應該允許業主開車進小區。

8樓:老實唸經

這就是領導們只熱衷於開發,為什麼留幾每地做停車場,方便和解決附近區域停車難。

9樓:

小區是所有業主的物業不允許業主進入,那是違法的,但是如果你沒有買停車位的話,就不要開車進小區。

10樓:歧山蘭

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本來就是小區的業主,他有進出的權利,是應該進小區的。

11樓:來自月岩一絲不苟的芥藍

延吉市一小區,業主開車回家,因為車號沒有登記,保安不讓進,發生口角,業主用刀刺死一人,發生**。

12樓:體育怪獸

臨時停車可以,如果長時間停留的話肯定對購買車位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

13樓:陸野

可以肯定的說,是合理合法的。不管停車位是誰的,肯定要有人來管理,隨意停放車輛肯定不行。再說了,小區的業主並不是人人都有車,有車的業主免費停車,無形中就損害了無車業主的利益了。

停車繳費,天經地義!所獲收益,屬於全體業主。

14樓:東浩瀚

如果一個小區有1000套房子,每套房子配一個車位,而且是免費的,一位業主有多輛車可以問沒有車的業主租,然後再在地面劃些臨時停車位,可以規定幾個小時內免費,方便走親訪友,超過時間合理收費,這樣行不行。

15樓:18小雨

沒有車位你停**,不就成了亂停放.亂停放也就是不規範停放,影響他人,有不好的示範效應,需強力干涉。所以,沒有車位的機動車物業不允許進小區是合理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小區的公共空間是業主共同擁有的。

物業沒有權利拒絕任何業主的車輛進入。人家開進小區也許只是臨時辦事。並不是停在那裡。

17樓:正義之師

不在小區裡買房的人是不是也不能進小區啊,因為他使用電梯也造成對小區業主的不公平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這個小區的管理模式,如果大部分業主同意且獲得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大家都一樣,只要公平就合理。

19樓:極品帶包護衛

地面停車位、停車位屬於公攤、沒買停車位可以穿越、不可停放。地下的、產權單獨登記、不購買車位不能進入、不能穿越…

20樓:關樂正

不合理!車位花錢買了,小區物業管理費不欠就沒理由不讓進,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不是用來賺錢的,每年讓物業多賺的錢返給業主

21樓:風狂賽車王

合理,如果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會堵塞消防通道,會防礙業主行走

小區物業不允許業主封陽臺合法嗎

22樓:搜狐焦點

物業的建議是合理的,通常不能拒絕,作為陽臺是

小區外觀的一部分,是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歸個人所有.如果你一定要裝可以聯合其他業主一起找到物業公司要求安裝一個統一的樣式.或者為了安全,建議安裝一個**防盜網.如果以此為條件要求和物業公司簽定安全保證協議,這種情況,本人從事多年物業管理工作目前還沒有見到過那家物業公司敢籤此協議

23樓:李晶環

合法;是否自封陽臺屬於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的一部分,業主對其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可以自由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但是,業主大會可以為了小區內業主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過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業主專有權的行使範圍。如果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業主專有權的合法行使、則該格式條款無效;但若此種限制經過業主的一致協商同意,是為了業主共同利益而設,則業主應遵守相關約定。

若違反規定,物業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公約的約定,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維護業主共同利益的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行為,業主應當配合履行相關義務。特別是在部分業主擅自封閉陽臺時,業主委員會向全體小區業主發出公告,就「是否封閉景觀陽臺」進行了全體業主代表表決。根據表決的結果,業主委員會決定維持原「管理規約」中不允許封閉景觀陽臺的約定。

因此,在全體業主公決不允許封閉陽臺的情況下,部分業主一意孤行擅自封閉的行為,應該屬於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廣大業主在自己裝修房屋的時候,應該遵守物業服務公司公佈的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事先告知物業服務公司,徵得同意後方可進行。如果覺得物業服務公司規定的房屋裝修裝飾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不合理,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進行修改完善,甚至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9號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旨在規範房屋裝飾裝修行為。

我國的房屋,尤其是住宅,多數屬於群體式型別。不當的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會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損壞,不僅影響到裝修房屋的結構安全和裝修人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會影響到相鄰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其他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業主裝飾裝修房屋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告知義務。第二款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的告知義務。

裝飾裝修房屋是業主的權利,但這一權利的行使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在一個存在多業主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行為有可能會對其他業主造成影響。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而對物業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結構、功能、使用等情況的瞭解是完成這一義務的前提。

有鑑於此,條例設定了業主裝修房屋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告知義務。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時,不得有違反法規規定以及業主公約明文禁止的行為,並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考慮到業主對相關法律法規並不一定很瞭解,對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並不一定都清楚。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知道業主裝修後應當將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關聯法規《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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