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寺廟需要哪些手續和要求

2021-03-07 16:02:19 字數 5232 閱讀 7456

1樓:眼底洪流

寺廟建設屬於宗教文化建設,一般需要備案或者要上級領導批准。寺廟建設一般分為新建寺廟,擴建寺廟,改建寺廟,對於擴建,改建,原則上由於有原始的活動場地,一般手續流程相對簡單,如果是新建的寺廟,手續流程要稍微多一點,基本和房建類似,多一個宗教審批的流程。

建築寺廟的流程:

1、建造寺廟手續最開始的一步,寺廟寺院內部住持大師等負責人要統一思想,確定好是寺廟改建,寺廟擴建,還是需要新建寺廟。要確定好思路。這好比是在做建設工程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報告;

2、寺廟建設的資金是否到位,有充足的資金或者明確的資料**,為了確保後期工程的連續性以及完整性,一般建議資金到位充足,寺廟建設工期為一年之內的,需要資金到位比率知識70%以上,建設工期為一年以上的一般資金到位至少為50%,方可以動工開始寺廟設計和施工,不然,風險太大;

3、寺廟建設的圖紙要明確,這裡分為兩個層級,初步的圖紙需要寺廟效果圖,寺廟平面圖佈局圖,也即是寺廟規劃設計圖,有的也叫寺廟鳥瞰圖設計,意思都差不多。寺廟效果圖的設計也有簡易的,和完整的性,具體看寺廟住持的要求。建造寺廟寺院設計施工哪家公司最好最專業?

也就是基本需要你有寺廟圖紙,方可以走後面的審批手續流程;

4、當你有了寺廟圖紙之後,找宗教局,佛教協會辦理宗教場所審批手續。這些手續有點類似於房建的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等資料。需要寺廟負責人辦理;

5、找縣市規劃局,建設局拿寺廟圖紙,寺廟效果圖批城建規劃審批手續、寺廟施工許可證,寺廟規劃許可證。老夏提醒各位這一步的目的就是需要告知規劃局,在什麼地方需要規劃建造一個寺廟,需要你們提前有思想準備;

6、拿以上資料找**,國土資源局批土地審批手續,解決寺廟土地產權問題。寺廟需要建造在什麼地方,需要多大面積,是擴建,改建,還是新建,需要**部門給你劃撥土地。

2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寺廟需要遵照《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具體區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如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市(地、州、盟)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宗教團體的,可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是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的受理機關。

第四條申請籌備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團體應當提出籌備組織組建方案,在申請獲批准後,正式成立籌備組織,負責籌備事宜。籌備組織應當由本宗教團體的有關人員、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擬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四)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在受理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後,對擬同意的,應當徵求擬設立地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准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前,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民主協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完成籌備後,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

(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四)有關規章制度文字;

(五)場所房屋等建築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劃、建築、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六)合法的經濟**的情況說明。

第十條《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有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式樣印製。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不得塗改、轉讓、出借。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在《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再重新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式辦理,並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擬在直轄市的區(縣、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可直接向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批准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是當地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地區,如未設定設區的市級人民**,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由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稽核後,直接報省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3樓:因緣法

建築寺廟,要辦理宗教場所審批手續、城建規劃審批手續、土地審批手續。要符合《城鄉規劃法》、《土地法》、《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相關要求。

4樓:致閱歷史

首先,您是出家人嗎?如果是在家居士的話,最好請僧團主持興建一事,因為十方供養皆為四眾**虔誠佈施,祈望為自己種福田的,出家師從本師釋迦牟尼佛一脈相承,披法衣,受大戒,棄愛舍欲,擔得起怖魔之號,所以可以消受供養。尋常居士,如果有意的消耗了供養,這可不是小事。

而且在家居士發起興建,容易惹譏嫌。幾位居士發心建座寺院,造福一方,本是好事情,如果無僧相主持,恐怕會令社會上有些不好的傳言,也是徒增他人口業。

如果您是出家師,**隨喜您的弘法發心,下面是管理辦法。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 2 號《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已於 2005 年 4 月 14 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葉小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

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具體區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如擬設立地的縣(市、區、旗)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市(地、州、盟)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宗教團體的,可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是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的受理機關。 第四條 申請籌備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團體應當提出籌備組織組建方案,在申請獲批准後,正式成立籌備組織,負責籌備事宜。籌備組織應當由本宗教團體的有關人員、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擬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 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 ( 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 (四)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六)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在受理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後,對擬同意的,應當徵求擬設立地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准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前,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民主協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完成籌備後,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 (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四)有關規章制度文字; (五)場所房屋等建築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劃、建築、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六)合法的經濟**的情況說明。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有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式樣印製。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不得塗改、轉讓、出借。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在《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再重新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式辦理,並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擬在直轄市的區(縣、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可直接向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批准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宗教事務部門是當地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地區,如未設定設區的市級人民**,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由縣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稽核後,直接報省級人民**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994 年***宗教事務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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