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的標準是多少求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細則

2021-03-06 22:05:48 字數 6661 閱讀 565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農村養老金參保繳費規定

1、參保條件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2、繳費標準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由個人和集體補助構成。

1)個人繳費分為5檔,每年繳費標準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

2)集體補助由其他經濟組織提供資助。

3)**補貼標準不應低於每人每年30元。

三、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四、養老金待遇

1、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2、**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支出。

3、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2樓:楊明勇廣州健膚

可以參考下

新農保繳費標準國家建議的有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一些地方增加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五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但是最多可以繳費15年。

新農保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儲存總額÷139

如果每年交1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100*15/139=65.79元/月;

如果每年交5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500*15/139=108.96元/月;

如果每年交10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1000*15/139=162.91元/月;

3樓:匿名使用者

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交納具體標準參考民政部關於**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民險函[1995]212號,摘錄保險費交納和支付章節,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五條 交納保險費的年齡,一般為20週歲至60週歲。

第六條 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有條件的地方,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可予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下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條 投保人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組織投保。

第八條 保險費分按月交納和一次交納兩類。按月交納標準設2、4、6……元等檔次;一次**納標準設200、400、600……元等檔次。

第九條 投保人可根據其經濟條件自主選擇交納保險費的分類和檔次,也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

第十條 同一投保單位,投保物件應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投保物件。

鄉(鎮)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按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17%)提取並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暫時停止交納保險費;恢復交納保險費後,對於停止交納期間的保險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交。

第三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二條 投保人年滿60週歲後,根據其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及年數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檔次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保險費金額合併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準。

養老金給付的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投保人在60週歲前身亡的,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應及時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十四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直到身亡。

第十五條 投保人將非城鎮戶口遷往異地的,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將其保險關係(含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以及集體補助的全部本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退還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

投保人因招工、提幹、考入大中專學校等原因將非城鎮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轉入單位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係(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轉入其所在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或將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退還給本人。

第十六條 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

參考資料

4樓:匿名使用者

新農保繳費標準國家建議的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一些地方增加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五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但是最多可以繳費15年。

新農保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儲存總額÷139

如果每年交1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100*15/139=65.79元/月;

如果每年交5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500*15/139=108.96元/月;

如果每年交1000元,退休養老金=55元+1000*15/139=162.91元/月;

求湖北省農村養老保險細則

5樓:溫柔母豹

附: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三章 養老金給付

第四章 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章 處罰

第七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湖北省人民**認真貫徹落實***、***的決策,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工作。最近,以省**令的形式下發了《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為進一步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加大了行政推力,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現將《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省**令第83號)**你們,供參考。

附: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公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保障相結合、自願投保與積極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應將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納入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積極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含鄉鎮企業,下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各級人民**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保險費交納

第五條 交納保險費的年齡,一般為20週歲至60週歲。

第六條 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有條件的地方,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可予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下同)。個人交納的保險費和集體的補助分別記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條 投保人原則上應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鄉(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組織投保。

第八條 保險費分按月交納和一次交納兩類。按月交納標準設2、4、6……元等檔次;一次**納標準設200、400、600……元等檔次。

第九條 投保人可根據其經濟條件自主選擇交納保險費的分類和檔次,也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的變化相應調整交納保險費的類別和檔次。

第十條 同一投保單位,投保物件應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投保物件。

鄉(鎮)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在繳納所得稅前按允許扣除的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17%)提取並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納保險費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時間內可暫時停止交納保險費;恢復交納保險費後,對於停止交納期間的保險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交。

第三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二條 投保人年滿60週歲後,根據其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及年數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檔次的,應將不同檔次不同時期所積累的保險費金額合併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準。

養老金給付的具體辦法和標準,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投保人在60週歲前身亡的,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應及時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十四條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證期內剩餘年限的養老金,可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支付其喪葬費;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仍健在者,按原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直到身亡。

第十五條 投保人將非城鎮戶口遷往異地的,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將其保險關係(含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以及集體補助的全部本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退還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

投保人因招工、提幹、考入大中專學校等原因將非城鎮戶口轉為城鎮戶口的,轉入單位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將其保險關係(含扣除管理服務費後,個人已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轉入其所在單位投保的保險機構,或將其交納積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務費)退還給本人。

第十六條 養老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

第四章 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為單位統一籌集、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在銀行開設銀行社會養老保險**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除留足需現支付的養老金外,應按有關規定要求使其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徑主要是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存入金融機構。增值部分併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得直接用於投資。

第二十條 儲存、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應保證向投保人如期足額兌付,保證**的保值增值,負責**的安全執行和承擔相應的風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儲存、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廳制訂,報省人民**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一次性提取,實行分級使用,其提取比例為當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總額的3%,具體管理使用辦法按***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以及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不計徵稅、費。

第二十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和其他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人民**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委員會,實施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的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委員會由同級人民**分管民政工作的負責人任主任,民政、財政、計劃、稅務、鄉鎮企業、計生、教育、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各級人民**民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貫徹和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指導、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和使用。

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具有協調能力和法人資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養老金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責令當事人限期如數退回虛報冒領的養老金,並處以相當於虛報冒領款額3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不及時足額支付養老金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足;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擅自提高提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比例,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直接用於投資的,責令限期追回投資,並沒收其投資所得,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挪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對農村優撫物件、社會救濟物件、五保戶、貧困戶的現行保障辦法仍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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