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依法治國的價值追求

2021-03-06 19:16:42 字數 4542 閱讀 3745

1樓:aric摩羯

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樓:哎喲

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3樓:榮榮和平

是的,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會進一步夯實黨執政興國的法治基礎,鞏固黨總攬全域性、協調各方的價值追求

如何理解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4樓:南充求知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被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在這五個方面中,公平正義被表述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指導原則,是發展中的馬克思法治觀在當代中國的最新理論成果,其價值取向為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是「以人為本」為本質要求的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會基本制度的公平正義,其實現有賴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賴於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司法理念的樹立。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

社會主義社會一定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徵、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的精神不僅在於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複雜的執法工作機制,更在於公平正義精神與價值在法治各個環節中真實的體現和實現。

公平正義是評判社會善惡的首要標準。有關社會價值的學說可謂精彩紛呈,「利益」說、「自由」說、「效率」說、「秩序」說就是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承認、肯定和保護人們的正當利益,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動力源泉,但是一個社會如果奉「利益」或「功利」為最終的依歸,這個社會將成為德性盡失的社會;「自由」是社會生命力、創造力的源泉,但是極端的自由主義將會使社會退化為原始叢林;「效率」為社會發展所必須,但是「效率優先」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成為漠視公平、踐踏正義的藉口;「秩序」是社會穩定的基礎,無秩序便無社會安全可言,但是當秩序成為社會最**值的時候,則有可能將社會導向活力窒息的境地。

由此可見,利益、自由、效率、秩序作為社會價值之一部,固然為社會發展所必須,但都不能作為社會的終極價值準則,它們最終都要受公平正義這一基準的評判和檢驗,它們中的任何一項均不具有超越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能力。所以,一個社會的善惡及其文明程度,最終要看它是否奉公平正義為最**值準則。

建設國家、管理國家所要實現的理想境地是經濟富足、政治進步、文化昌明、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皆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統領。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的主流價值決定著社會的文明走向和發展方向。

一個良善的社會必定是將公平正義奉為圭臬的社會,而一個公平正義不彰的社會必定會走向經濟的衰退與凋敝、政治的**與腐化、文化的消沉與墮落、社會的混亂與無序。在一個國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衝突與矛盾也是變化多端的,因此執政者的首要任務並非是纏身於具體事務的細枝末節中而是要進行價值判斷與選擇,進而消除衝突,維護公平,匡扶正義。在此意義上,我認為管理國家的本質就在於價值選擇;而一個好的執政者的標準就是,在任何時候都會義無返顧地選擇公平正義。

當公平正義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成為全社會的人們看得見、感受得到並能夠分享得到的結果的時候,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公平正義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

公平正義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條,就應擁有反映時代要求的具體內容。公平正義社會首先應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麼人」為本的問題。

一個國家的權利保障體系有三個層次:一是「人人」的層次,二是「公民」的層次,三是「弱者群體」的層次。公民權利主要指向政治參與、擔任公職、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領域;弱者群體權利主要指向婦女、老人、兒童、身體殘障者等特殊物件;而第一個層次,也就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的層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所講的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別,平等享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中的「人人」。

「以人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麼」為本的問題。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內容,首先,「以人為本」必須以人的共同需要為本,人的共同需要就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會民眾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滿足人民的共同要求就是黨和國家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次,「以人為本」還必須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本,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當成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條件時,公平正義的社會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便是告成之時。

「以人為本」最後還要回答「如何將人的需要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這一問題。人的需要惟有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才是現實的、安全的。「以人為本」與「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在價值上是一致的,它們一方面解決了目的性問題,那就是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地發展;另一方面又解決了一系列關係問題,即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統一與和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這些理念邏輯的產物,因此,對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理解也必須從建立在這些理念基礎之上。各級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如果不能透徹理解「以人為本」和「和諧社會」理論,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義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歷史久遠的人類理想,它的基礎是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從直觀的層面看,社會不公現象是形態各異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起點的不公。

其典型表現是,在人們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狀況和社會出身的不同進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劃分;第二,機會的不公。對人們進行人格高低區別的目的,是要賦予他們不同的社會發展機會,這便是機會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張試卷面前不同地區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學機會,甚至在同一個地區的考生因戶口的差異也有所不同,這就是機會不公的具體表現;第三,規則的不公。

用一類規則對一群人,用另一類規則對另一群人,便是規則的不公;表現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種種特權的存在;第四,結果的不公。同勞而不同酬,少勞而多得,多勞而少得,勞而不獲,不勞而獲,就是結果不公的表現。

可以說,沒有公平正義便沒有穩定的社會秩序,也便沒有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構建公平正義的社會是等義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認識的不斷深入,社會所弘揚的主流價值觀也是不斷髮展的。

「公平正義」觀的確立是社會主義本質所繫,我們要把公平正義作為社會的主流價值,進而對制度予以重建。

公平正義的實現有賴於制度的和諧

制度的本質在於調整社會各種權利和權力之間的關係,制度的和諧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所要求的和諧裡面第一個要素便是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和諧。國家之成型,是人民意志的產物。

因此,國家或曰公共權力存在的目的就只有一個,那便是以人民利益為本,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然而,公共權力自其誕生起,就存在著暴力性、過渡膨脹等弊端。自近代以來,民眾所努力致求者、思想家所竭力思考者不外乎如何馴服公權力這個問題。

法治社會,公共權力應具有謙抑性、去暴性,公共權力之行使必須以保護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為前提,公民的權利訴求應當能夠通過適當程式反映給權力執掌層,權力和權利之間應當能夠形成一種良性互動。可以說,什麼時間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和諧相處了,法治社會就形成了,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也就具備了。

制度和諧的第二個要素是公權力之間的和諧。黨的執政、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的行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權、**軍事委員會的軍事權,要在黨的領導之下實現和諧,在和諧前提下相互進行配合和監督。制度和諧的第三個要素,就是公民權利和公民權利之間要和諧。

公民權利的和諧至少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權利內容的和諧。法律對公民權利內容的規定應符合人類發展的大趨勢,不同等級效力的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應邏輯統

一、體系嚴謹,對特殊人群應給予特殊的權利保護等等;其二是權利與義務的和諧。馬克思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是我們分配公民權利與義務是應把握的總原則;其三是權利主體之間的和諧。建設法治社會,我們不僅要高揚規則意識,還要努力鍛造團結友愛、誠信文明的社會文化。

講求規則,並不意味著我們處處要以規則制人,而在於我們在行為時應謹奉規則,尊重他人的權利邊界。權利主體的和諧還應該包括所有公民應平等地參與到法治的整個程序中來。

制度的和諧最終要和諧於制度的正義這一核心點上。在法治國家建設中,如果全社會的規則意識沒有養成,如果各個公權力機關不能從實現公平正義社會的高度上把握公權力的性質,實現和諧執行,社會的公平正義定難實現。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終極目標在於公平正義,其現實道路在於保障和發展人權,其具體途徑在於公平執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的入憲,為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理念確立了現實的基準、法律的標杆。和諧社會的構建,為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思想和社會條件。

社會主義公平正義不再僅是一句口號,不再僅是一個理論術語,而是已經成為我們這個社會的價值共識,已經融匯進我們的法律制度和執政理念,成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執法的靈魂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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