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局和外經貿局是一回事嗎

2021-03-06 11:31:28 字數 5686 閱讀 8530

1樓:末你要

商務局和外經貿局不是一回事,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商務局:擬訂國內外**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

外經貿局:即對外**經濟合作局,是主管對外**、外商投資和經濟合作的市**工作部門。

2、職責不同。

商務局:負責我國駐世界**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及學會的工作。

外經貿局:負責境外投資企業(機構)的設立及變更稽核工作,指導協調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多雙邊援助、對外援助等工作。

3、工作內容不同

商務局: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

外經貿局:指導全市服務**的對外開放,協調全市國際服務**發展,做好國際服務外包相關統計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概念不同

1、商務局,擬訂國內外**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

2、外經貿局,即對外**經濟合作局,是主管對外**、外商投資和經濟合作的市**工作部門。

職責不同

商務局1、商務局,是擬訂國內外**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

研究提出我國經濟**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

2、商務局負責我國駐世界**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及學會的工作。

外經貿局

1、外經貿局,是負責我國駐世界**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及學會的工作。

2、外經貿局,負責境外投資企業(機構)的設立及變更稽核工作,指導協調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多雙邊援助、對外援助等工作。

負責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本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工作內容不同

商務局1、商務局是,擬定和執行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國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巨集觀調控建議。

2、擬定的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研究和推廣各種新**方式(含電子商務)。

3、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制定和管理進出口商品目錄,負責配額、許可證的確定和發放。

4、依法負責我國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指導、協調外國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登記後的有關事務,指匯出口廣告宣傳。

外經貿局

1、制定全市國際服務**、國際服務外包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鼓勵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國際服務**、國際服務外包的管理服務體系。

2、指導全市服務**的對外開放,協調全市國際服務**發展。

3、組織或參與國際服務**、國際服務外包相關的產業招商、人才培訓、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培訓機構認定、國際論證、扶持資金申報和示範園區培育等有關促進工作。

4、做好國際服務外包相關統計工作。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一回事,商務局和外經貿局雖然都是涉外管理機構,但其職責不同。

商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國內外**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規章草案,並擬訂實施細則;研究經濟全球化、對外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全市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群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全市國內**發展規劃,培育發展城鄉市場;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全市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規範市場執行、流通秩序的政策,開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執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資訊,進行**預警和資訊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以及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

(七)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裝置進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標準化工作;

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裝置進口、國家限制出**術的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經授權代表市**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活動;參與多邊、雙邊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

(十)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擬訂我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不需要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有關專案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併)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市投資促進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

(十二)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貫徹落實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全市對外援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組織實施我市承擔的國家對外援助專案,監督檢查援外專案執**況,管理我市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等;管理多邊、雙邊對我市的有關無償援助與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擬訂我市與毗鄰國家經貿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管理對俄、朝邊境小額**、邊民互市**;負責我市與俄、朝以及東北亞地區多邊、雙邊經貿會議的組織與銜接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負責同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絡,聯絡外國駐我市官方商務機構。

(十六)貫徹實施有關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區域經濟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規章草案,擬訂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經濟技術合作、國內招商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我市國內經貿代表團的出訪工作;負責國內其它城市經貿代表團來我市訪問的聯絡、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國內友好城市締結相關工作;負責為我市域外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制定相關服務政策和措施;負責外地**和企事業單位駐長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承辦我市對口支援三峽建設的具體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全市流通領域的資訊網路和電子政務建設,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市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訂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八)負責協調全市口岸有關工作。

(十九)承辦市**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經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對外**、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的政策、法規,擬訂地方性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外經貿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全市外經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對外**經濟合作的綜合調研,提出外經貿發展的巨集觀調控和管理措施。

(三)協調指導我市有關世界**組織事務的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對外**工作;監測分析對外**運**況,規範外貿流通秩序,協調建立本市外貿促進體系;指導全市進出口商品結構調整,推進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依法辦理各類企業進出口資格備案登記;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投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編報、下達進出口配額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和推廣電子商務等各種新型**方式。

(五)負責全市利用外資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專案合同、章程及其變更等有關事項;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工作,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組織協調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對外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資情況。

(六)負責全市加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的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核准市管理許可權內的加工**業務;監督檢查加工**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分析和報送加工**發展情況和工作動態;協調加工**企業聯網推廣與執行管理;負責加工**企業生產能力的審查工作。

(七)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實施「走出去」戰略,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和境外投資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報本市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機構)、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服務**等業務;負責在港澳地區設立企業派出常駐人員的核報與巨集觀管理;指導境外市場開發,規範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

(八)負責全市技術進出口工作,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制訂技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裝置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協調管理出口商品質量、品牌建設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進進出口**標準化體系建設,研究技術性**措施並負責有關應對工作;協調管理技術、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和技術引進、裝置進口和國際招標工作,核發技術進口、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推進對外技術交流合作。

(九)負責全市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工作,擬訂和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政策、措施;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國家機電辦管理的產品的核報工作;負責本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管理和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稽核;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裝置出口專案;負責機電出口產品技術更新改造和研發等專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協調本市國際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本市國際服務**發展戰略、政策措施;負責本市國際貨運**和外經貿倉儲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種進出口商品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易會、交流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制訂我市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一)負責全市國(境)外的經濟事務聯絡工作,負責外國和臺港澳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依據授權核發外國人商務來華入境簽證通知表;受理各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有關外經貿的外事業務。

(十二)協調、指導區、縣級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開發區的外經貿業務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外經貿行業業務培訓和外銷員崗位培訓、考試、頒證以及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的考前培訓、考試工作。

(十四)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指導外經貿行業商會、協會等社團組織的工作,協調、指導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和市貿促會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和上級對外**經濟合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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