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處理車輛賣出未過戶出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2021-03-05 18:46:39 字數 4064 閱讀 4559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實中,很多機動車的買賣不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原車主是否承擔責任存在爭議。法院的判決有時也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鑑於機動車是一種有相當危險性的運輸工具,對其交易行為必須加以嚴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護機動車所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相應的機動車變更登記。《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可見,機動車買賣是要式法律行為,過戶手續是機動車交易的生效要件。

202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基於上述司法解釋,對未過戶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應受其規定的調整。也就是說,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責任,車輛買賣未過戶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2樓:雷都樂

車友,你所問的這一問題有兩種情形,分別答覆如下:

一是,車輛在沒有完成過戶之前,到車管所的路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應該由原車主和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車輛雖然在手續沒有完成過戶,但是車輛的使用權和車輛的轉讓款已經完成了轉移,受讓方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就應該由受讓方按責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連環購車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同一機動車被多次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都未辦理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使用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從以上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可知,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的擔責,與是否過戶無關,只與使用人有關聯。

3樓:匿名使用者

過戶沒有結束以前,所有的事故都由原車主負責承擔

4樓:北京的劉律師

誰開的車誰承擔責任。

5樓:白白胖胖

過戶前按照前車主責任處理,過戶後為現車主負責,如是在手續辦理過程中,則由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兩方協商解決。

車輛賣出未過戶,出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6樓:匿名使用者

責任在新車主不在原車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在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因節省費用、以物抵債等多種原因可能出現買受人或受贈人未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形,結果導致實踐中,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大量存在。

此時一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應由何人承擔責任,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機動車的管理、支配以及收益的權利均不歸於原所有人,因此原所有人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具有防範與控制的能力,要求其承擔責任顯然不合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只能是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所有人在其對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動之時,應當與新的所有人辦理轉移登記,而這是法律所要求的,機動車原所有人違反這一規定,當然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採納了第一種觀點,即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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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因原機動車所有人已喪失了對機動車的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法防範控制,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與致人損害的後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明確以過戶登記作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只要機動車已經交付,買受人即為機動車的所有人,其造成他人損害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7樓:寒風中的輝

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車輛買賣合同成立並交付後,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不阻礙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只是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幾種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且對機動車不享有「執行利益」和「執行支配」,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反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出賣方雖保有車輛所有權,但對車輛不享有「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3.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主作為僱主對機動車的運營享有「執行利益」,其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的規定,直接確定機動車主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出租或有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出租或有償借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車輛,車主對公共安全負有更大的責任,車主對車輛負有維修保養以確保車輛處於良好執行狀態的義務,對租借人負有謹慎審查以確保車輛交付適宜駕駛人員使用。車主雖然喪失對車輛的支配,但是其自願放棄且目的是為了取得運營經濟利益,因此,不管車主出借有無過錯,但其享有「執行利益」,應與租借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況且,車主應當對運營車輛積極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化解車輛運營風險。

5.無償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如果出借人有過錯,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無過錯,且對車輛又不享有「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不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不承擔任何責任,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擁有的高度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因此,車主應當在強制責任保險範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車輛作為侵權物、國家設立強制責任險的精神相一致。

6.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車主喪失了對車輛「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肇事者駕駛車輛非出於車主自願,因此車主無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7.機動車掛靠情況下被掛靠人的責任承擔:

在掛靠情況下,掛靠人對外都是以被掛靠人名義出現的,被掛靠人負有謹慎監管掛靠人管理使用車輛義務,有義務繳納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有關商業三者險,而且對機動車運營享有「執行利益」,為保護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掛靠人追償。

8.肇事者擅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肇事者擅自駕駛情況下,如果車主無疏於管理的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對自己所有的危險物疏於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隨意擅自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應當與擅自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以加強高度危險作業的機動車所有者謹慎保管使用義務,更好地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對於此類交通事故的處理,是由肇事人進行賠償。如果有證據證明,車輛已經賣給肇事人,只是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話,登記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收集已將車輛賣給他人的證據材料,應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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