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房屋土地原來是劃撥現在是出讓拆遷如何處理

2021-03-05 11:11:54 字數 5384 閱讀 5361

1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第二十五條 實**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2樓:楊在明律師

您好!這個就要看當地的政策,您能詳細的說下您的情況麼?這樣也能更詳細的幫您解答!

3樓:百度使用者

安裝市場**進行補償,劃撥也是安裝市場**進行補償

房屋拆遷,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如何處理?

4樓:墨汁諾

兩者是國有土地的兩種性質, 劃撥土地 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嚴格說來,房屋拆遷補償就房屋本身來說補償是一樣的,出讓與劃撥只是國土管理部門在將拆遷完成以後的土地在推向市場的時候,如果是劃撥,則國土部門需要履行出讓的手續;

如果是出讓,則國土部門需分析該土地是以何種用地性質出讓,如:我的原出讓土地性質是住宅,現在國土部門拆遷收回後要以商業再出讓,則第二次的業主要補繳住宅到商業之間的出讓金差額。

擴充套件資料:

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根據以上規定,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塗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範圍內的土地和城市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拆遷房屋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麼區別

5樓:律問問

1、補償不同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劃撥的土地幾乎沒有補償。

2、使用期限不同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3、權屬人不同

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原受讓人,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國家。

另外,雖然拆遷對出讓土地是不賠償的,但是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資料擴充套件:

怎麼區分是劃撥地還是出讓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或土地**欄登記為「劃撥」的土地為劃撥土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雖然沒有明確登記是否劃撥,但土地使用年限為空白的為劃撥土地。

6樓:

1、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國家,拆遷補償中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只補償土地上建築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   2、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原受讓人,拆遷補償中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上建築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   出讓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具有固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在這個期限內,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劃撥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很少或不支付土地出讓金,一般沒有固定使用年限,轉讓前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國有土地上的住宅 擁有完全產權 有二證 拆遷標準並沒有什麼不同 注意我說的是住宅!

劃撥地與出讓地拆遷是不是得到一樣的補償?

8樓:律問問

劃撥地與出讓地拆遷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

1、補償不同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劃撥的土地幾乎沒有補償。

2、使用期限不同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3、權屬人不同

出讓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原受讓人,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國家。

另外,雖然拆遷對出讓土地是不賠償的,但是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資料擴充套件:

怎麼區分是劃撥地還是出讓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或土地**欄登記為「劃撥」的土地為劃撥土地。

土地證或房產證上雖然沒有明確登記是否劃撥,但土地使用年限為空白的為劃撥土地。

9樓:江思妍

在劃撥性質的

土地上建設房屋的補償和在出讓性質的土地上建設房屋的補償時不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分為有償出讓和無償劃撥兩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劃撥,只是縣級以上人民**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副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因此,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一個包含了土地的**,一個則未包含土地**。比如,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因此,售價較低,因房價裡未包含土地**。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拆遷時,兩者的補償**是不同的。差別就在於包不包括土地**。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的。

劃撥土地上的

房屋在遇到拆遷時,只對房屋進行補償,土地部分是不能得到補償的,因為劃撥土地是**行政劃撥給用地人使用的,在獲得土地時,用地人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上房屋在遇到拆遷時,土地和房屋一起可以獲得補償。

11樓:韓峰律師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

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雖然土地無償,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後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兩者的區別在於:

(一)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劃撥的,不過這類房屋在**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合法程式,可以徵收房屋。著眼點是房屋。第十九條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也就是說劃撥和出讓是評估時候予以考評的。這屬於具體的評估專業問題。

現實操作中,一般是按照出讓模式評估,再扣除土地收益部分。

又因為徵收拆遷前一般有協商補償的過程(可參看「條例」第二十六條),徵收方為了順利的推進徵收專案,一般對於劃撥和出讓是不作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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