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是多久

2021-03-05 09:16:12 字數 3112 閱讀 700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周豔律師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有兩條法律依據: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仲裁時效勞動法規定為60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又規定為1年?

3樓:匿名使用者

1、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1年為準;

2、從2023年5月舊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的申訴時效是60天。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3、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樓:匿名使用者

後法優於前法 。這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7條規定為1年是指:

「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你從2023年1月5日,被單位無故解聘起,一年內提出都是有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是**管小法,後法管前法,你的這事兒,應該以仲裁法的一年時效為依據,所以不要擔心時效的問題,至於你的情況,我估計你是去了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沒有裁決權,只有調解權,所以人家說要給你找單位調解下,不行再申請仲裁。我的建議是,你可以再等下,不行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因為仲裁委員會也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下裁決,當然這個裁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下達十五日內雙方均不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就發生效力,如對方既不履行裁決也不上訴,到時你可以到同級人民法院以裁決書為依據提請強制執行。

6樓:穎徒

高院司法解釋好像就對60天的有解釋···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規定,是一年的訴訟期。

勞動仲裁時效的司法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1、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1年為準; 2、從2023年5月舊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的申訴時效是60天。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3、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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